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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9-17 13:34:4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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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eb*** · 2025-09-17
这个点您抓得非常好 ⚖️。如果 检方退车给 Post Oak,那就等于在司法层面间接承认: 1. 破产法庭的“归属被告”认定不可靠 ——否则政府没理由把车还给第三方。 2. 检方 forfeiture 叙事的不完整性 ——因为它的前提就是“被告名下的财产可没收”。退车说明这个逻辑至少在布加迪案里站不住。 3. 政府有双重标准 ——对 Post Oak 这样的豪车经销商,马上退财产;但对无力请律师的普通投资者,就一口咬定是“被告资产”。 --- 自诉人可以如何“说事”: 1. 作为类比案例 (precedent-in-fact) 可以写进动议: > The Gov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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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整理不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