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C. 双重起诉对郭先生造成偏见,应予以驳回 允许政府继续审理第一项罪状会给郭先生带来构成不公正的审判风险,因为他可能会 被剥夺陪审团一致同意的宪法权利,并对他未被陪审团判有罪的罪行进行判刑。 请参考 Abakporo 案, 959 F. Supp. 2d 第 390 页 (“通过在一项罪状中同时指控两项共谋,政 府已经引发了禁止重复起诉所针对的问题的问题(陪审团的一致意见、通知、量刑)等问 题。”)。涉及重复共谋罪的起诉书也会也会带来与承认共谋者陈述相关的证据风险。参 见美国诉 Starks 案, 515 F.2d 112, 117-18 (3d Cir. 1975) (“由于共谋者的声明具有 可采纳性,因此将共谋罪和实质性犯罪归为同一罪名,会以特别严重的形式呈现这种证据 缺陷”)。 起诉书的奇怪结构或许可以最好地理解陪审团可能会感到困惑以及由此对郭先生造成 的偏见的风险,即哪名同谋被指控犯有哪项罪名。第一项指控称,郭先生与王雁平女士和 余建明共谋进行四项涉嫌的计划, 例如:他们都同意从事这一行为。但是当涉及到三项基 本计划 (农场贷款罪, G|CLUBS 罪和喜交所罪) 时(即所谓共谋的对象),则只有郭先生 和余建明先生受到指控。因此,陪审团很有可能对第一罪状实际涵盖的行为产生混淆,导 致 “一般有罪判决是否掩盖了对一项罪行的有罪判决和对另一项罪行的无罪判决的不确 定性” ,以及“陪审员对任何被控罪行的意见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这种混淆还造成了 一种可能性,即过于宽泛的共谋罪状允许政府将王女士的陈述作为所谓的共谋者的陈述偷 偷嵌入其中,并在郭先生(而非王女士)被指控的实质性罪状中使用这些陈述来对付郭先 生。参加 Starks, 515 F.2d at 117-18 (“由于共谋者的声明具有可采纳性,因此将共谋 罪和实质性犯罪归为同一罪名,会以特别严重的形式呈现这种证据缺陷”)。因此,法院 应驳回第一罪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