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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8 12:23:2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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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ui*** · 2025-12-18
检方779回复了啥
发言原文
779 检方回复了 这是美国政府(检方)致 Torres 法官的书面函件,用于反对被告提出的第五次延迟量刑请求,并回应被告 2025 年 12 月 17 日的回函(Dkt. 776)。 --- 政府的主要观点与理由 一、被告未能具体说明为何还需要更多准备时间 政府指出,被告称需要更多时间审查证据、理解量刑复杂性、进行翻译,并提及 CJA 付款暂缓,但这些理由缺乏具体事实支持。 被告未解释为何现任辩护团队需要比此前团队更多时间来准备量刑; 被告曾申请 Rule 17(c) 传票,按法律标准,这意味着其团队已审查过证据,确认所求材料并非已在手中; 被告并未否认其英语能力,也未说明无法使用翻译软件或译员。 因此,政府认为不存在再次延期(第 5 次)的正当基础。 --- 二、关于没收(forfeiture)问题,被告立场前后矛盾 政府指出,被告一方面声称自己对具体财产没收“未持立场”,另一方面却在延期申请中表示要挑战没收金钱判决。 这表明被告可能试图在量刑后重新挑战初步没收令; 若量刑继续拖延,将导致最终没收命令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政府因此认为,以没收程序仍可推进为由来支持延期并不成立。 --- 三、政府指控被告长期实施“拖延策略” 政府列举被告的行为模式,包括: 在量刑前后更换并终止多支律师团队; 将新任指定律师用于处理破产事务而非刑案量刑准备; 多次申请延期; 试图重新争议 CIPA(涉密信息)裁定。 政府认为,这些行为表明被告系统性地拖延司法进程,并利用量刑迟延继续误导受害人。 --- 四、被告自愿更换律师,不得以此作为再次延期理由 政府强调: 法院此前已明确告知被告,更换不熟悉案件的律师将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被告明知后果仍主动更换律师; 现任律师团队已受任超过 8 个月,政府不认为这段时间不足以准备量刑。 因此,被告不能以自身战略选择为由要求再延 3 个月。 --- 五、实际行为显示辩方有能力准备量刑 政府指出,尽管辩方抱怨付款和后勤问题,但其已能: 撰写多份延期申请和回函; 提交 Rule 17(c) 的 ex parte 动议; 计划再次提出 CIPA 相关动议。 这表明辩方具备充分能力完成量刑准备并进行法庭陈述。政府引用受害者用语,称再次延期“极其不体面”,应予以否决。 --- 结论 政府请求法院: > 驳回被告的第五次量刑延期请求,以防止进一步损害受害人利益并推进案件的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