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是要钱方面,那么对郭翻案有不利? 有潜在不利,但可以通过“身份和请求彻底分开”把风险降到很低。 真正的风险不是你去要钱本身,而是你如果在破产法院写成: “我是郭的受害者/债权人,郭欠我这些钱,请从破产财产里赔我。” 这会被政府以后拿来反过来说: 你自己都承认这些损失是郭造成的、这些钱属于郭的债务体系。 这对你帮郭挑战“victim/loss/ownership叙事”当然不利。 但如果你去破产法院的文件写成: “我不是在此承认自己是Debtor的一般债权人,也不承认这些资金当然属于Debtor或estate。我只是主张我作为第三方,对可识别资金/资产拥有独立法律权益,并要求任何5739和解不得预断、消灭或转移我的权利。” 那就不一样了。 这甚至可能对郭案有帮助,因为你会在破产法院正式留下一个record: 真实投资人本人正在否认‘这些钱当然就是郭的财产/郭的债务’,并要求先审理第三方产权。 这恰好支持你们一直在打的那个问题:资金性质和第三方ownership并没有天然确定。 所以你要把两条线卡死: 追回钱的文件:只讲你的独立property interest、tracing、reservation of rights。 帮郭的文件:再去讲政府是否把未裁决的ownership、alter ego、creditor/victim主张提前当成刑事事实。 最危险的三句话以后都尽量不要出现在你的财产权文件里: “I am a victim of Guo’s fraud.” “Guo owes me $X.” “My investment loss was caused by Guo.” 除非你某个具体程序必须这样表述,而且我们已经评估过后果。 更稳的表述是: “Petitioner does not concede that the funds at issue were property of the Debtor, criminal proceeds, or property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Petitioner asserts an independent third-party interest and seeks only preservation and adjudication of that interest.” 所以结论很简单: 去保护自己的钱,不等于伤害郭。 承认‘我是郭诈骗受害者、郭欠我钱’,才可能伤害你们翻案路线。 如果我们把破产法院文件写成“limited objection + reservation of rights + no concession”,它反而可以成为你们以后证明第三方产权争议真实存在的一块新rec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