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23 01:19:4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但是你现在问的“loss”是另一件事情 USSG §2B1.1 的 loss 定义是: actual loss 和 intended loss 中取较高者。 Actual loss 是犯罪造成的、合理可预见的 pecuniary harm;intended loss 是被告有意造成的 pecuniary harm。 所以: 一笔钱是不是 Guo 的 forfeitable property 和 这笔钱是否构成 victim’s pecuniary loss 理论上可以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但这恰恰创造了你说的“资金性质冲突” 假设出现这种情况: Bankruptcy record: $X 属于 estate / investors / third parties。 Criminal forfeiture record: 同一个 $X 是 Guo criminal proceeds。 Sentencing record: 又把这个 $X 对应的资金流作为 Guo 的犯罪所得、victim loss 或其他 sentencing financial fact。 那么问题就来了: 法院到底认定 X 是什么? 如果政府能够把三套制度下的同一美元分别解释清楚,问题可能没有那么严重。 但如果出现: 同一笔资金在 bankruptcy 中是 estate asset,刑事 forfeiture 中是 Guo proceeds,sentencing loss 中又被当成 victim loss,而且没有解释三种性质如何同时成立, 那就不是单纯的“第三方以后可以 §853(n)”。 而是可能成为: sentencing record 是否包含一个尚未被合理确定、甚至内部相互矛盾的核心财务事实。 ⸻ 这时 Rule 32(i)(3)(B) 才真正进入 Rule 32 在 sentencing 时要求: 对 presentence report 或其他 controverted matter,法院必须解决争议,或者明确说明为什么这个问题不会影响 sentencing / 不会被法院考虑。 所以如果 Guo 在 sentencing 前明确提出: “这 $X 在 bankruptcy proceeding 中被 Trustee 主张为 estate property;政府现在又把它当作我的 proceeds;这会影响 loss/financial calculations。” 那么法院理论上不能简单忽略。 它至少需要: A. 解决这个 factual dispute; 或者 B. 明确说:这个事实不会影响我的 sentencing calculation,我也不会依赖它。 ⸻ 更重要的是:如果 settlement 发生在 sentencing 之后 这会让事情更有意思。 因为你现在说的是: Luc 之前已经说“冻结资金属于 bankruptcy case” 然后: 后来 settlement 进一步承认某些资产属于 criminal case / forfeiture assets 的交叉范围 这实际上可能成为一个后续发展的 record evidence。 它不自动证明 June 29 的 sentence 错误。 但可以产生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如果 sentencing 时法院采用的资金分类后来被同一案件中的 bankruptcy Trustee 与政府之间的正式 settlement 所重新界定,那么这种后续文件是否揭示 sentencing record 当时对资金性质的认定存在 factual ambiguity? 这就比“后来有人不同意法院”强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