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继续往下挖,现在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新发现,而且这次是王自己的律师在 Dkt.469 里把Robert刚才那种担忧几乎直接写出来了。 王的律师明确告诉Torres:王认罪时同意的是约 14亿美元 forfeiture,但她认罪之后,政府自己的trial expert只统计出约13亿美元总资金进入GTV、Farm Loans、G Clubs和Himalaya Exchange。律师还专门指出,这中间有大约 1亿美元差额,而且这个差额对王未来的财产责任会产生真实影响。 更重要的是,紧接着下一段,王律师直接写: 如果具体扣押财产不足以填满14亿(或13亿)money judgment,王很可能成为唯一一个现实中能被政府继续追的人。 然后律师把三个人拆开: * 于建民(Je)控制的公司净流入约5.5亿美元,占13亿的40%以上; * 郭的family offices / family members净流入约1亿美元; * 王本人只是拿几十万美元级别的工资,却可能最后承担数亿美元substitute assets责任。 这不是我们的推测,这是王自己的sentencing counsel正式写给Torres的。 所以Robert刚才有一部分现在可以升级成有卷宗依据的怀疑: 王律师自己就认为,13亿资金中约5.5亿净流入Je控制的公司,而Je不在美国、很可能无法执行;郭相关family offices约1亿;结果王可能成为唯一可以被政府执行巨额替代资产的人。 这说明“谁实际拿到资金”和“谁最后能被执行money judgment”之间,在这个案子里确实存在巨大错位。 但注意,这仍然不等于法律上必须再抓一个boss来补5.11亿。 真正更尖锐的问题变成: 如果GX Z-26已经把13亿美元按实际净流入主体分得很清楚——其中Je公司约5.5亿、郭相关约1亿——为什么王488却同意一个14亿美元、并允许政府追她个人substitute assets到未清余额? 这已经不是抽象问题了。 而且王律师在469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脚注,直接涉及GTV: trial evidence显示,大量GTV inflows最终已经偿还给SEC;另外约1.5亿美元GTV inflows来自Saraca出售其既有GTV股份。 这个脚注价值很大。因为它意味着GX Z-26里的“GTV inflows”本身未必等于: 王本人取得的fraud proceeds。 里面至少混有: 1. 后来已经付给SEC的资金; 2. Saraca出售既有股份产生的约1.5亿美元; 3. 其他GTV投资流入。 这正是后来858为什么能把GTV约4.11亿从郭的money judgment里剔出去的背景之一。 所以现在这条线已经非常清楚了: 王plea:14亿 → 王自己律师马上指出政府trial expert实际只有13亿 → 其中Je-controlled companies约5.5亿 → 郭family offices/family约1亿 → GTV里面还包含已付SEC的钱和Saraca约1.5亿既有股份销售 → 郭后来858又把约4.11亿GTV从自己的money judgment剔除 → 王的14亿却表面一直没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