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1. 破产程序与刑事调查分开,但会互相影响 破产受托人的职责是识别债务人的所有潜在债权人,包括: 已确定金额的债权(liquidated) 未确定金额的债权(unliquidated) 附带条件的债权(contingent) 存在争议的债权(disputed) 如果有人因为刑事欺诈行为受害,这些受害者本身就对被告拥有损害赔偿或返还的请求权,即使刑事案件尚未公开。 --- 2. 即使刑事案件尚未公开,受托人仍然可以把“潜在受害者”列为债权人 原因? 破产法对“债权(claim)”的定义非常宽泛: > 11 U.S.C. § 101(5):任何付款请求权均属于“债权”,无论其是 固定或附条件 已确定或未确定 到期或未到期 有争议或无争议 这意味着: 即使在正式起诉之前,欺诈受害人已经拥有一个“债权”。 因此,破产受托人可以合法地: 通过财务记录识别可能的受害者 将“未知受害者”或“投资者”等列入债权人名册 当身份或金额不明时使用占位符 这一切并不需要公开的起诉书。 --- 3. 如果刑事案件是密封的(sealed) 如果大陪审团的起诉书被密封,或调查尚未公开: 通常受托人并不知道,除非: 美国检察官或 FBI 私下告知 被告本人或律师告知 搜查令或传票暴露了调查 财务记录显示重大异常 如果 DOJ 私下告知受托人: 受托人仍然必须履行破产职责,但不能泄露密封信息。 因此受托人可能会: 用“投资者”“不明受害者”等一般性称呼列为债权人 不会提到密封的刑事调查 不能披露 DOJ 给的机密细节 这样做是完全合法的。 --- 4. 如果破产本身源于涉嫌欺诈 受托人可能通过以下方式知道潜在受害者: 资金盘(类似庞氏)崩盘 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 DOJ 或 SEC 发出传票 财务法务调查发现欺诈行为 即使没有公开起诉,受托人也必须把这些人当作债权人处理。 --- 5. 破产法院允许列出“未知受害者群体” 在欺诈类破产中,受托人经常会列出: “所有 XYZ 基金投资人” “所有预付但未收到货物的人” “未知数量的受害者” “涉嫌欺诈的所有客户” 这些都被视为: 附条件债权(contingent) 未确定金额债权(unliquidated) 争议性债权(disputed) 这些做法符合法律对通知所有潜在债权人的要求。 --- 6. 一旦刑事案件公开 起诉公开后,破产受托人可以: 更新债权人名单 加入 DOJ 公布的受害者名单 让受害者提交债权申报(proof of claim) 启动统一的债权审核程序 这在大型欺诈破产案件中非常常见。 --- 7. 结论 是的——破产受托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尚未公开、甚至被密封的情况下,把潜在受害者列为债权人。 原因是: 破产法对“债权”的定义非常宽 受托人有义务列入所有可能有请求权的人 但受托人不能: 泄露密封的刑事信息 使用 DOJ 的机密内容 在名单中写明机密调查细节 必要时会用“未知受害者”等占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