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正当程序/Fatico部分:有潜在法律基础,但必须大幅收窄并具体化。 双重审判部分:法律分类基本错误,应改为没收法规、Rule 32.2、正当程序或第八修正案分析。 强迫自证其罪部分:除非能够证明政府参与和法律意义上的强迫,否则基本不适用。 独立投资人的权利必须与郭本人的刑事上诉权利分开。
滚一边去!美国检方起诉的是谁啊?忙忙你自已怎样面对法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