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在美国联邦刑事程序中,如果一名共同被告认罪,而后来另一名共同被告经陪审团审判被判无罪,或者某些所谓“犯罪所得”后来被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认罪并不会自动失效或被撤销。 关键取决于后来发生了什么,以及法院作出相关认定的具体理由。 1. 如果共同被告已经认罪并在法庭上宣誓承认事实 通常情况下,认罪仍然有效。 即使出现以下情况: 另一名共同被告后来获得无罪判决; 陪审团对另一名参与者作出不同结论; 另一名被告在相同或相关指控上被判无罪; 已经作出的认罪通常不会因此自动失效。 美国法院长期以来承认,在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出现看似矛盾的结果是可能发生的。不同的证据、不同的程序阶段以及不同的事实承认,都可能导致不同结果。 例如: 被告A认罪并承认自己实施了电信诈骗; 被告B选择审判,最终被判无罪。 通常情况下,被告A的定罪仍然有效,因为该定罪建立在A本人自愿作出的认罪和事实承认之上。 2. 如果陪审团实际上认定相关行为并未发生 这种情况就更值得关注。 例如: 被告A承认参与了某项诈骗计划(Scheme X); 被告B选择接受陪审团审判; 陪审团后来认定该诈骗计划根本不存在,或者相关交易并不构成欺诈。 这种结果确实会与A的认罪形成冲突,但并不会自动撤销A的定罪。 此时,A通常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直接上诉;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2255条提出动议; 或其他定罪后救济程序; 并且需要证明,后来的事实认定已经实质性动摇了其认罪所依据的事实基础(factual basis)。 法院通常不会仅仅因为其他程序产生了不同结果,就自动撤销已经生效的认罪。 3. 如果所谓“犯罪所得”被排除出没收范围 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 刑事没收要求政府证明相关财产: 属于犯罪所得(proceeds);或者 依法属于可没收财产。 如果法院后来认定某些资金不是可没收的犯罪所得,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A. 定罪仍然有效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刑事定罪维持不变; 没收金额被减少; 财产被解除没收或返还。 没收问题与定罪问题并不完全相同。 B. 可能削弱政府部分理论 如果法院明确认定: “这些资金根本不是犯罪活动产生的所得。” 那么被告可能在后续程序中主张: 认罪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存在问题; 政府关于犯罪收益的核心理论存在缺陷。 但这种主张是否成功,取决于法院认定的具体范围和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