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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2-26 00:57:4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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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四、最高法院趋势:第三方权利必须有程序保障 最高法院在 forfeiture 案件中反复强调: forfeiture 不能绕过程序 不能通过“标签化”剥夺第三方听证权 例如: United States v. James Daniel Good Real Property 强调: 先程序,再剥夺财产。 Honeycutt v. United States 强调: forfeiture 是 personal and limited。 Luis v. United States 强调: tainted 与 untainted 必须区分。 这些案子的方向是一致的: 限缩 forfeiture,而不是扩张 forfeiture。 五、关键区别:企业资金“全部为犯罪收益”需要证明 政府若主张: 全部资金 = 诈骗 proceeds 它必须证明: 企业不存在任何合法业务 所有资金来源均为 fraud victims 没有合法投资或非诈骗资金混入 如果存在: 混合资金 不同投资批次 不同交易性质 则必须进行 tracing 或比例认定。 六、最核心回答你一句话 被告被定罪,不等于企业全部资金自动成为 forfeitable proceeds。 投资者是否具备 §853(n) 资格,必须在 ancillary hearing 中判断,而不能通过“RICO 定罪”直接概括性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