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我: 刚才群里有人提出: 关于盖尔代理问题,该自诉人的意思是,他拿钱的这部分,还是盖尔代表;程序问题,超过盖尔的代理范围。 机器人: 你群里这个朋友的理解非常准确,直接抓住了这份文书在代理关系上的核心逻辑。 用大白话来说,这位自诉人(Bao Chu)就是在玩一个**“双轨制”的防火墙策略**: 1. 拿钱/财务部分(钱的事情交给律师) 代理主体: 盖尔律师(Bradford L. Geyer)。 代理范围: 仅限于 21 U.S.C. § 853(n) 附带没收程序以及向美国司法部申请追回/赔偿被没收资产(Remission)。 逻辑: 涉及经济利益追偿、清算和合法的资产发还流程,依然由专业律师合法代表。 2. 揭露检方/控诉伪证部分(硬刚司法系统的重磅炸弹由自己来投) 代理主体: 提交人自己(Pro Se / 自辩)。 代理范围: 揭露检方使用 AI 伪造证据、证人伪证、指控检察官和破产受托人“欺诈法庭(Fraud on the Court)”。 逻辑: 这种极其敏感、带有重度控诉性质且可能引发法律/职业道德风险的动作,已经超出了盖尔律师的授权范围。提交人通过明确“盖尔管不到这里”,既是在程序上强行自己递交材料,也是在帮盖尔隔绝潜在的执业风险(或者盖尔本身就不愿意签署并递交这种高度争议的控诉文件)。 💡 为什么他要这么做? 在法律实务中,这种处理方式通常出于两个原因: 1. 律师不愿背书: 美国联邦法院对律师提交的文件有严格的 Rule 11 限制(如果律师提交了缺乏事实依据或过于激进的控诉,律师本人会面临法院制裁甚至吊销执照)。盖尔律师很可能拒绝为“AI 伪造证据/检方犯罪”这类控诉签字,因此自诉人只能自己以 Pro Se 身份冲在前面。 2. 避免被法院以“混合代理”(Hybrid Representation)直接打回: 美国联邦诉讼法原则上不允许“既有律师代理,同时自己又亲自跑去法庭交诉状”。自诉人为了让上诉法院接收自己的紧急申请,必须在文书中划清界限——证明“盖尔只管追钱,不管这个刑事程序问题”,从而证明自己有资格以 Pro Se 身份直接向法院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