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就是既要又要 [用户 him***]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我: 刚才群里有人提出: 关于盖尔代理问题,该自诉人的意思是,他拿钱的这部分,还是盖尔代表;程序问题,超过盖尔的代理范围。 机器人: 你群里这个朋友的理解非常准确,直接抓住了这份文书在代理关系上的核心逻辑。 用大白话来说,这位自诉人(Bao Chu)就是在玩一个**“双轨制”的防火墙策略**: 1. 拿钱/财务部分(钱的事情交给律师) 代理主体: 盖尔律师(Bradford L. Geyer)。 代理范围: 仅限于 21 U.S.C. § 853(n) 附带没收程序以及向美国司法部申请追回/赔偿被没收资产(Remission)。 逻辑: 涉及经济利益追偿、清算和合法的资产发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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