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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5-23 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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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一项罪名因未能指控 RICO 组织集团而应被驳回 第一项罪名也应予以驳回,因为它未能指控 RICO 组织集团。《起诉书》指控被告共谋 进行了“郭浩云集团”的事务,这是一个根据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961(4) 条由郭先生、郑 先生、王女士和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以及另外 43 个独立实体(“除其他外”)组成的 “事实上的联合体” 组织集团。(《起诉书》第 3 段(a)-(b))。 根据美国法律,“事实上的联 合体”是指“为了达成某一共同目的而聚集在一起进行某一行为过程的一群人”。参见美国 诉 Turkette 案,452 U.S. 576,583 (1981)。根据美国法律,“事实上的联合体”需要满 足“至少三个结构性要素:目的、组织集团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持续性,且持续时间足 以使这些成员追求该组织集团的目的”。参见 Boyle 诉美国案,556 U.S. 938,946 (2009)。由于政府未能指控郭浩云集团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或在任何时间段内存在过这种关 系,因此第一项罪名应予以驳回。 《起诉书》没有指控据称是郭浩云集团的成员的 43 家独立实体之间有任何关系,只是声 称它们是“相互关联和重叠的”。(《起诉书》第 3(a)段)。事实上,政府这份长达 49 页的 《起诉书》除了一个声称指明与郭浩云集团相关的实体的段落之外,完全没有提及其中 28 个实体。(参见同上出处) 。其中另外的 8 个实体仅与没收指控有关。(参见同上出处第 59 段)。而这其中 3 个实体仅与余先生而非郭先生有关。(参见同上出处,第 4 段 (指控 ACA Capital、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和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为“ [余先生]所有或控制”)。因此,第一项罪名未能指控郭先生与据称构成“郭浩云集团”的实体 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指控这些实体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或连接,因此应予以驳回。参见美国 诉 Viola 案,35 F.3d 37, 44-45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4)(该案因证据未能证明合伙人 知悉或参与更大的组织集团而撤销 RICO 判决)。因此,第一项罪名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