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王在文件329里与政府达成的没收协议,法官也签了字,然后488里确认,然后489是对王的量刑文件,691里,政府说合并处置没收适宜,所以其实应该不存在怎么个分开法,就是因为G enterprise 是犯罪企业,犯罪企业里的钱就得没收。所以攻击点应该是,1,犯罪企业的钱没有严重资金混同。2,没有被任何一名被告实际控制。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不用管王的认罪,只管没收范围
王在文件329里与政府达成的没收协议,法官也签了字,然后488里确认,然后489是对王的量刑文件,691里,政府说合并处置没收适宜,所以其实应该不存在怎么个分开法,就是因为G enterprise 是犯罪企业,犯罪企业里的钱就得没收。所以攻击点应该是,1,犯罪企业的钱没有严重资金混同。2,没有被任何一名被告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