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关于在调卷令状审查期间暂缓判决或备选进行记录保全的紧急动议 本人 Tony 以自辩身份出庭,谨请求本法院在本人调卷令状(Writ of Mandamus)请愿解决前,暂缓原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 SDNY 第 1:23-cr-00118-AT 号案件中进行的判决程序。 所提出的问题不仅影响损失计算的精确性,更使得整个损失认定在结构上不可靠,且在法律上不足以作为判决依据。 基于此类记录进行判决将违反“判决必须基于可靠且经核实的信息”这一基本正当程序要求。 +2 一、 背景 根据本人的原始调卷令状,汇入 G 系列实体的资金在多个实例中被中国当局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导致对同一交易的处理出现了直接的跨主权不一致。 同时,某些在美国诉讼中被识别为“受害者”的个人据报在中国被拘留,无法出庭或主张权利,这引发了对法院面前记录的完整性和对抗平衡性的担忧。 记录进一步显示,大量投资者遵循了基本一致的汇款路径,反映出一种系统性模式而非孤立行为。 此外,中国官方材料将这些事项列为涉及“集中处置”的国家安全案件——这是一个协调的、高层政府控制的过程,而非普通的个案审判——这突显了确保受害者认定和没收评估基于完整且可独立验证记录的必要性。 +4 二、 为保护上诉权利及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害,暂缓判决是必要的 若不暂缓,损害将是即时且不可逆的: +1 A. 判决时《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案》(CVRA) 权利的剥夺 本人在 CVRA 下的权利将被有效剥夺。 在判决中获得合理听取意见的权利具有时效性,只能在宣判前行使。 调卷令状请愿旨在确保判决所依据的记录在程序上是完整的。 如果在调卷令状审查前进行判决,提交文件并被登记和考虑的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 +4 B. 损失归因中系统性方法缺陷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害 中介介导的流动结构: 资金并非直接转入下游实体,而是通过结构化的中介过程移动。 投资者资金先存入个人账户,通过外贸公司账户进行货币转换,再传输至喜马拉雅联盟相关账户,随后通过多层指定账户进一步分配。 这种多层路由结构呈现系统性复制模式。 +3 受害者池污染与不可及性: 部分潜在受害者因外国执法行动、拘留或强制措施而无法参与验证过程。 缺乏充分参与的验证过程会在损失范围和资金分配方面引入系统性扭曲风险。 +4 未能对混同和多层转账进行去重: 政府的方法论似乎未能区分初始资本投入、实体内部转账及中介通道移动。 同样的经济价值可能在交易记录的不同环节被重复计算,导致总流入数据夸大了实际受害者损失。 +3 跨境法律归类冲突与未经核实的损失归因模型: 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同一资金流的法律定性存在重大矛盾。 政府模型并未测试在《美国量刑指南》§2B1.1 下,同一资金是否能一致地被归类为“实际损失”。 +3 通过“集中处置”进行的系统性复制: 记录显示上述路由结构和跨境冲突与中国执法中的“集中处置”模式一致。 政府产生的是未经核实的财务流动汇总,在法律上不能转化为量刑指南下的“实际损失”。 +2 Fatico 听证会不足以解决结构性缺陷: 虽然辩方请求进行 Fatico 听证会,但这无法治愈系统性的方法论缺陷。 听证会无法解决政府损失评估是否具备量刑指南 § 6A1.3 所要求的可靠基础这一门槛问题。 +3 结论:结构性缺陷使得损失认定具有不可挽回的不可靠性。 目前的损失计算建立在结构不稳定且未经方法论验证的基础之上。 一旦该模型在判决中被采纳,它将成为赔偿和没收的约束性事实前提,由于判决的终结性框架,后续将极难修正。 若不暂缓,由于该框架已被纳入生效判决,法院将失去提供有意义纠正的能力。 +3 三、 胜诉可能性 调卷令状请愿具有实质性的胜诉可能性,因为地区法院未能登记和考虑与受害者识别、损失计算及资金所有权直接相关的关键证据。 基于不完整记录的判决本质上是不可靠的。 +2 四、 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公众利益强烈支持暂缓。本案存在一种可复制的风险,即判决可能基于未经核实且内部不一致的记录进行,从而使未经对抗性测试的证据框架制度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