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司法欺诈可以放一放 我的意思是我的回避动议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简要结论 法院在法律上可以在不先裁决 CVRA 动议中提出的“对法院的欺诈(fraud upon the court)”指控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 853(n) 的附属没收程序;但前提是这些指控在表面上不具备可信性或与没收程序不具实质关联。 如果这些指控在表面上具有可信性,且与没收或资产完整性存在实质关联,法院就不应当简单忽略它们;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推进 § 853(n) 程序会带来法律风险。 一、法院作出的关键区分 法院通常会区分两类情况: (A)附带性、推测性的指控 (B)直接触及司法程序本身完整性的“可成立指控” 只有第(B)类,才会触发法院暂停或调查的司法义务。 二、法院被允许做什么(严...
司法欺诈可以放一放 我的意思是我的回避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