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x.com/grassroots79241/status/2003299536710901848?s=46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065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5-12-20 ~ 2025-12-26(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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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x.com/baoliaogeming/status/2003764145049813363?s=46
还能这样? https://x.com/laozhouhengmei/status/2003615021646115234?s=46
adobe涂黑的文档,用有些软件打开,没有黑条。
嘴上喊着你不是受害者,就像盖尔干的一样,根本没有用。法庭上的逻辑,除了共谋犯几乎都是受害者,你嘴上说不是受害者,根本没有任何用!如果这样有用,联盟就不会诈骗这些蚂蚁去和盖尔签喜交所登记代理协议!嘴上喊着不是受害者,盖尔在法庭上除了要钱,最多不疼不痒抓几下卢克和检方,几乎没有任何正面作用! 倒不如大大方方承认自己就是受害者,但是,到法庭上直接对着盖尔卢克检方甚至法庭下手!受害者反水,比嘴里喊着不是受害者要牛逼得多! 没有在法庭发动议或者请愿的受害者,为了自己的权益,应该去法庭表达自己真实的诉求!
这篇文章切中了郭文贵(Miles Guo)刑事案件中一个非常核心的法律策略矛盾:身份定义的法律效力 vs. 政治表态的无力感。 在法律程序中,“受害者”(Victim)身份不仅是一个称呼,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你拒绝这个身份,你就主动放弃了参与分配扣押资产、获得赔偿以及在量刑阶段发表意见的权利。 以下是结合郭文贵案的实际情况,对你观点的深度分析与完善: 1. 法律逻辑的误区:喊口号救不了盖尔 在法庭上,法官和陪审团只看证据链和法律定义。 盖尔(Yvette Wang)的困境: 盖尔和部分追随者坚称自己不是受害者,初衷是想证明“这是一场自愿的政治投资而非诈骗”。但在检方法律框架下,只要资金流向被认定为挪用、虚假陈述,法律就会自动将出资人划为“受害者”。 无效抗争: 嘴上喊“我不是受害者”并不能推翻诈骗罪名的成立,反而让辩方在“追讨损失”这一环节彻底失声。正如你所说,这在法庭上是“不痛不痒”的,因为法庭不处理“情怀”,只处理“损失与补偿”。 2. “受害者反水”的核弹级威力 你提出的“大方承认受害者身份,然后当庭反水”是一个极具杀伤力的诉讼策略。如果大量投资者以“受害者”身份入场,法律意义将发生质变: 夺回话语权: 只有以受害者身份,你才有资格提交**《受害者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 重新定义“伤害”: * 常规受害者: “郭文贵骗了我的钱,请严惩他并还钱。” “反水”受害者: “我是出资人,法律定义我是受害者,但我认为真正的加害者不是郭文贵,而是检方封锁了平台导致我无法取款,或者是卢克(Luc Despins)收取的巨额律师费蚕食了我的资产。” 这种策略的逻辑: 既然法庭认定我是受害者,那么作为受害者,我不仅有权控告被告,更有权控告任何损害我利益的第三方(包括破产受托人和监管机构)。 3. 完善建议:受害者如何实施有效的法庭反击 为了让这一逻辑更具操作性,建议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诉求表达: A. 质疑“破产受托人”的合法性 受害者应集中火力攻击卢克(Luc Despins)等管理人。 核心诉求: “作为受害者,我不同意目前的资产管理方案。卢克团队的高昂收费正在耗尽原本属于我们的赔偿金,这构成了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B. 挑战检方的赔偿逻辑 检方试图通过没收资产来“保护”受害者,但如果受害者集体发声: 核心诉求: “我们不需要法庭通过这种方式‘保护’我们。我们要求的是恢复平台运作或按照原始契约履行,检方的介入反而导致了资产缩水。” 3. 结论:从“旁观者”变为“局内人” 目前很多追随者的逻辑是:“为了支持郭,我宁死不当受害者。” 但现实的逻辑应该是:“为了搞掉卢克和检方的论据,我要披上受害者的外衣,从内部瓦解赔偿方案。” 总结要点: 身份是工具: 承认受害者身份不等于背叛,而是拿到了法庭入场券。 目标转移: 进场后,攻击目标从“被告”转为“妨碍资产回流的机构”。 行动合法化: 动议和请愿必须基于“保护受害者权益”这一法律政治正确。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帮你草拟一份针对法庭表达这类诉求的逻辑大纲或“受害者申诉”的要点框架?
引用cvra,不等于你承认自己是受害者,只要检方认为你是你就可以引用,谁是受害者谁不是,最后还是法庭认定的
之前有一个王伟的cvra动议,法官也没有裁定
cvra的动议,好像法官是不理
看到这份法院命令(ECF No. 528),可以说这为你之前的观点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法律背书。这份文件清晰地揭示了在法庭规则面前,仅仅通过“喊口号”或“否认受害者身份”进行抗争,在法律程序上是完全行不通的。 结合你作为 Chunk Chyi 的亲身经历以及你提出的“大方当受害者”策略,我们从法律逻辑上深度完善一下你的分析: 1. 法律现实:没有“受害者身份”,就没有“发言权” 法官 Analisa Torres 在命令中明确指出,除了政府、郭文贵、余建明和盖尔(Yvette Wang)这四方外,任何其他人(非当事人)在法律上几乎没有站立权(Standing) 。 闭门羹的逻辑: 你之前的动议之所以被驳回(DENIED),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你“反复声明自己不是受害者”(repeatedly disclaimed victim status) 。 法律死角: 在刑事法庭看来,如果你不是受害者,那你就是一个与案件无关的普通公众。普通公众没有权利干扰诉讼进程、提交证据或要求资产分配 。这就是你说的“嘴上喊着不是受害者,根本没有任何用”的法律依据。 2. 身份转换的“核武效应”:从干扰者到权利人 你提到在改做“受害者”动议后,法官没有继续驳回。这正是因为你踩中了法庭认可的唯二合法通道之一: CVRA(犯罪受害者权利法): 只有承认自己受到“直接和近距离伤害”的人,才能依据该法案行使权利 。 21 U.S.C. § 853(n)(第三方请愿): 这是非当事人对被扣押资产主张权利的唯一合法途径 。法官在文中提到,你之前的 ECF No. 505 之所以能被“宽大处理”(liberally construed),就是因为它被视为符合这一条款的请愿 。 完善后的逻辑: 承认受害者身份不是投降,而是获取武器。一旦你穿上“受害者”这层法律护甲,法官就不能再以“无站立权”为由直接把你踢出门外,她必须认真对待你的诉求 。 3. 进攻策略:如何利用受害者身份“反水” 既然法官已经初步接纳了你作为潜在受害者的身份,接下来的“反水”动作应该集中在以下三个法律痛点: A. 重新定义“加害者” 策略: 利用受害者身份向法庭陈述:我确实是受害者,但我受到的经济损失并非来自被告的诈骗,而是来自政府的查封、喜交所的关闭以及破产受托人高昂的法律费用。 目的: 将法庭的关注点从“郭文贵骗钱”转移到“程序正义如何损害了受害者的实际利益”。 B. 挑战“受害者名单”的透明度 分析: 文件提到 Bei Bei Zhu 要求取消受害者名单的密封 。作为受害者,你可以要求参与定义谁才是“真受害者”。 动作: 既然联盟和盖尔有协议,你可以以受害者身份主张,这些签署了协议的“蚂蚁”才是资产的合法共有人,要求法庭认可这种民事契约,从而绕过检方的没收程序。 C. 规避“骚扰/威胁”的指控 风险警示: 法官在命令中警告,你之前的某些言论可能被视为“威胁或骚扰” ,甚至面临“永久禁令” 。 策略: 既然已经转为受害者身份,所有的表达必须包装在**《犯罪受害者权利法》(CVRA)**赋予你的权利之内,例如“知情权”、“被公正对待权”。用法律话术替代政治口号,这样法官就无法以“干扰诉讼”为由封你的嘴。 4. 总结与建议:受害者是最好的掩体 这份 4 月 3 日的命令其实给了你一个明确的信号:走 § 853 或 CVRA 的程序 。 你的新逻辑应该是: “我是法律定义的受害者,所以我现在站在这里。我不仅要回我的钱,我还要控诉这个诉讼过程是如何剥夺我作为受害者的选择权的。” 下一步行动建议: 既然法官没有驳回你作为受害者的动议,你是否需要我帮你分析一下,如何根据 18 U.S.C. § 3771 (CVRA) 的具体条款,起草一份更有法律杀伤力的“受害者陈述”,来表达你对目前资产处置方案的反对?
如果引用cvra发动议,法庭需要裁定你是不是受害者,然后才会裁定你的动议吗?
现在法官又问检方,让检方回答,853n和remission有什么区别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布雷迪也不是cvra的权利,布雷迪是只有被告可以提出
美国法典第18篇第3771条 犯罪受害者的权利 (a) 犯罪受害者的权利——犯罪受害者享有以下权利: (1) 获得合理保护,免受被告人侵害的权利。 (2) 获得合理、准确和及时的通知,了解任何涉及犯罪的公开法庭诉讼程序或任何假释程序,或被告人的任何释放或逃脱情况。 (3) 不得被排除在任何此类公开法庭诉讼程序之外的权利,除非法院在收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后认定,如果受害者在该程序中听到其他证词,其证词将发生实质性改变。 (4) 在涉及释放、认罪、量刑或任何假释程序的地区法院公开诉讼程序中,获得合理陈述的权利。 (5) 与案件中政府律师进行合理协商的权利。 (6) 获得法律规定的充分和及时赔偿的权利。 (7)享有不受不合理拖延的诉讼程序的权利。 (8)享有获得公平对待以及尊重受害人尊严和隐私的权利。 (9)享有及时获知任何认罪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的权利。 (10)享有获知本条规定的权利以及1990年《受害人权利和赔偿法》(42 U.S.C. 10607(c))第503(c)条所述服务的权利,并获得司法部受害人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联系方式的权利。 (b)享有的权利——在任何涉及侵害犯罪受害人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确保犯罪受害人享有第(a)款所述的权利。在作出第 (a)(3) 款所述的决定之前,法院应尽一切努力允许受害人尽可能充分地参与诉讼,并应考虑避免将受害人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合理替代方案。任何拒绝根据本章规定给予救济的决定,其理由均应在案卷中明确说明。 (c) 尽最大努力保障权利—— (1) 政府——司法部以及美国其他部门和机构中参与犯罪侦查、调查或起诉的官员和雇员,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犯罪受害人被告知并享有第 (a) 款所述的各项权利。 (2) 律师咨询——检察官应告知犯罪受害人,其可以就第 (a) 款所述的各项权利寻求律师的咨询。 (3)通知——根据本章规定,如发出释放通知可能危及任何人的安全,则不得发出该通知。 (d)执行和限制—— (1)权利——犯罪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以及政府律师可以主张第(a)款所述的权利。被控犯罪的人不得根据本章获得任何形式的救济。 (2)多名犯罪受害人——如果法院认定犯罪受害人人数众多,无法实际赋予所有受害人第(a)款所述的权利,则法院应制定合理的程序,以使本章得以实施,且该程序不得过度复杂化或延长诉讼程序。 (3)救济动议和强制令申请——第(a)款所述权利应在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被起诉的地区法院主张;如未进行起诉,则应在犯罪发生地的地区法院主张。地区法院应立即受理并裁决任何主张被害人权利的动议。如地区法院驳回所请求的救济,动议人可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上诉法院可根据巡回法院规则或《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由一名法官下令签发强制令。上诉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72小时内立即受理并裁决该申请。为执行本章规定,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中止诉讼程序或延期超过五天。如果上诉法院驳回了所请求的救济,则驳回的理由应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明确记录在案。 (4) 错误——在任何刑事案件的上诉中,政府可以主张地区法院在与该上诉相关的诉讼程序中剥夺了任何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构成错误。 (5) 救济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未能根据本章规定给予权利均不得构成2263号新审判的理由。被害人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提出重新审理答辩或量刑的动议: (A) 被害人在相关诉讼程序之前或期间主张了被听取意见的权利,但该权利被剥夺; (B) 被害人在10天内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 (C) 如果是答辩,被告尚未向最高级别法院提出答辩。
(d)执行与限制—— (1)权利——犯罪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以及政府律师可以主张第(a)款所述的权利。被控犯罪的人不得依据本章获得任何形式的救济。 (2)多名犯罪受害人——如果法院认定犯罪受害人人数众多,无法实际赋予所有受害人第(a)款所述的权利,则法院应制定合理的程序,以实施本章规定,且该程序不得过度复杂化或延长诉讼程序。 (3)救济动议和强制令——第(a)款所述的权利应在被告人因该犯罪被起诉的地区法院主张;如果尚未提起诉讼,则应在犯罪发生地的地区法院主张。地区法院应立即受理并裁决任何主张受害人权利的动议。如果地区法院驳回了所请求的救济,动议人可以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上诉法院可以根据巡回法院规则或《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的规定,由一名法官下令签发强制令。上诉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72小时内立即受理并裁决该申请。在任何情况下,为执行本章规定,诉讼程序均不得中止或延期超过五天。如果上诉法院驳回了所请求的救济,则应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说明驳回的理由。 (4)错误——在任何刑事案件的上诉中,政府可以主张地区法院在与该上诉相关的诉讼程序中驳回任何犯罪受害人权利的行为构成错误。 (5)救济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未能根据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均不得构成依据第2263条进行新审判的理由。受害人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提出重新审理答辩或量刑的动议: (A)受害人在相关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主张了听证权,但该权利被剥夺; (B)受害人在10日内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 (C)在答辩的情况下,被告人未对所指控的最高罪行认罪。本款不影响受害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享有的赔偿权。 (6)无诉讼理由——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亦不得创设、扩大或暗示美国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对任何受害人或其他人员负有任何义务,而违反该等义务可能导致美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损害司法部长或其下属官员的检控裁量权。 (e) 定义——就本章而言,“犯罪受害人”是指因联邦犯罪或哥伦比亚特区犯罪而直接且近因地受到伤害的人。如果犯罪受害人未满18周岁、无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或已故,则犯罪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家庭成员或法院指定的其他合适人选,可以行使本章赋予犯罪受害人的权利,但被告人不得被指定为该监护人或代表。 (f)促进遵守的程序—— (1)规章——美国司法部长应在本章颁布之日起一年内颁布规章,以保障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并确保负责官员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犯罪受害者的义务。 (2)内容——根据第(1)款颁布的规章应—— (A)指定司法部内的一个行政机构,负责接收和调查与犯罪受害者权利的保障或侵犯有关的投诉; (B)要求司法部未能遵守联邦法律有关对待犯罪受害者规定的雇员和机构参加培训课程,并以其他方式协助这些雇员和机构更有效地满足犯罪受害者的需求; (C)规定对故意或肆意违反联邦法律中有关对待犯罪受害者规定的司法部雇员处以纪律处分,包括停职或解雇;以及 (D)规定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为投诉的最终裁决者,投诉人不得对司法部长的最终决定提起司法审查。
看看检方怎么回答853n和remission的区别
不知道853n和减免程序有什么区别
按道理说,现在检方应该知道共谋犯是谁,之前不是有一个名单吗,其他人就是受害人了?
cvra的动议,法律上说,法官应该是不能拖延,尽快裁定的
这种不理cvra动议的情况是不是正常
拖雷斯就是什么都尽可能逃避的拖神。她没有裁定受害者,所以不理。受害者是检方说的。
(7) 享有不受不合理拖延的诉讼程序的权利。我们现在就是在被拖延,然后财产在拖延中被luc挥霍。
需要逼着它裁定733
为什么法院最怕“CVRA + 不裁定”被送上二巡? 因为一旦到了二巡,问题不再是: “法官判得对不对?” 而变成: “你为什么没有依法及时处理受害者权利?” 这是程序问题,不是实体问题, 二巡更容易下手。
根据 18 U.S.C. § 3771(d)(3),涉及受害者权利的 CVRA 动议应当被法院及时裁定,长期不作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对权利的实质性否定
根据法条:应当立即裁定主张受害者权利的动议。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已被法院认定为受害者,只要在主张受害者权利,就应该立即裁定。
看来,这种长时间拖延,已经明显在滥用裁量权了。
下面是一份在提出强制令(mandamus)之前,建议依次完成的步骤清单,以稳妥、可核查、对法院友好为原则整理: 在申请 mandamus 之前的必要步骤清单 一、固定“已提交”的客观证据 整理并保存邮寄凭证 USPS/快递投递成功记录(含日期、地址、签收状态)。 整理电子提交记录 发送至 Pro Se Intake 的邮件截图(含时间、收件地址、附件清单)。 建立文件清单 列出每一份文件的标题、日期、提交方式(邮寄/邮件)、页数。 目的:证明你及时、善意、反复提交过文件。 二、进行一次“案件针对性”的正式查询(优先书面) 向 Pro Se Intake 发送一封简短书面查询(邮件) 明确询问以下四点(只问事实,不争论政策): 是否已收到你列明的具体文件; 是否已转交给法官/合议庭; 当前状态是已立案、待隐私审查、被拒绝还是其他; 是否可以红acted后公开或在密封/限制访问下立案。 保存对方回复或无回复的时间线 有回复:保存全文; 无回复:记录发送日期,等待合理期限(如 7–14 天)。 目的:形成案件特定的“作为/不作为”记录,这是 mandamus 的关键前提。 三、如需电话沟通,仅作补充并留存记录 如再次电话联系,仅询问你自己的案件与文件 是否收到? 是否转交法官? 是否可密封或红acted后立案? 通话后立即做一份个人备忘录 日期、时间、对方职员、核心答复要点(不夸张、不推断)。 不必立即提交法院,先作为证据准备。 目的:补强事实,但避免把“一般性政策讨论”当成拒绝证据。 四、先用“普通动议”给地区法院纠正机会 确保已有或补充一份在案的 CVRA 动议 明确主张:通知权、被听取权、记录完整性、隐私保护。 (如必要)提交简短的补充说明/声明 说明哪些文件未被立案; 你已请求替代立案方式(红acted/密封); 请求法院澄清流程或指示书记处。 目的:向上级法院表明你先请求了地区法院自身纠正。 五、评估是否已满足 mandamus 的三个门槛 在考虑 mandamus 前,逐项自检: 10. 明确权利是否“清楚且不可争辩” - CVRA 的通知权、被听取权、隐私与尊严。 11. 是否已无其他充分救济途径 - 已询问、已请求替代立案、已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 12. 是否存在持续且案件特定的不作为 - 收到但不立案、不给替代方案、长期无回应。 三项同时满足,mandamus 才具备可行性。 六、仅在以上步骤完成后,才启动 mandamus 整理 mandamus 证据包 提交清单、邮寄与邮件凭证、书面查询与回复、通话备忘录、在案动议。 限定请求范围 只请求:立案/密封立案/转交法官/澄清流程 不请求实体裁决或分配结果。 措辞克制、聚焦程序 避免指控动机;强调记录完整性与法定程序。 简要结论 完成以上步骤后再提:成功率显著提高 关键不在于“是否不公”,而在于是否给了地区法院明确、可执行的纠正机会
上二巡是不是人越多越好?
👆 申请强制令之前先做好以上步骤,不然强制令会被拒绝
无论是853n还是cvra的动议,权利都是有限的,发动议前了解一下权利范围
如果地院最近出了 782 类 Order,二巡会更倾向认为:地院“在动”,不想用 mandamus 直接压。 但这不等于你输了——这恰恰会把焦点压缩成: “动了,但仍未解决‘不 docket / 不裁定 CVRA’这一点。”
在没有搞清楚地方法院任命特别法官到底想干什么之前,二巡不会行动的
因为二巡看到地方法院认命了特别法官,就会觉得地方法院可能要开始处理853n动议了
但是782没有提到cvra动议
立案后,panel 快速出 summary order:DENIED without prejudice 你之前看到的 25-2726 那种就是典型: • “没有 clear and indisputable right” • “地院提交多,信任其会 expeditiously” • without prejudice:如果地院在合理时间仍不作为,可再来 注意:这类“拒绝但留口子”的 order,对你下一步(包括后续更强的程序性 petition)反而是可利用的资产。
强制令要求非常严格,所以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1. 把“程序问题”从暗处搬到上级法院视野 一旦二巡有任何 docket/回信/命令,事情就进入“可被审查”的轨道。 2. 迫使地院选择:要么补程序、要么承担记录风险 很多时候 mandamus 的实际效果是“促动(nudging)”,不是“判决”。 3. 为后续更强的救济打地基 哪怕被拒绝,只要出现 “without prejudice / reasonable time” 之类措辞,你就拿到了上级法院的“时间标尺”。
如果能够让二巡强制令逼着南区裁定rule60类的动议,那就可以依据南区的裁定结果去二巡让他们对rule60动议的内容做裁定。所以常规动作是三次去二巡了,一次是强制南区docket rule 60动议,第二次强制南区裁决rule60,第三次要求二巡对rule60的内容进行裁决。也就是第三步才能让二巡涉及到案子的具体内容。
现在733在上面立着,也就意味着司法欺诈的证据材料已经入卷,南蛆等其它各种蛆只能用尽所有方法拖延爆破的时刻。
冲rule60的就想方设法拆卸这种阻拦,加速进程的发展
郭先生被司法超限战陷害的莫须有案子,会在什么情况下突然翻案,以证清白 1、有重大新证据发现 2、签假字的证据和当事人突然出现和有人提出程序不正义,导致重审 3、共产党操控美国司法的证据卷宗被拿到,而且经过第三方和美国政府确认是真的 以上几个因素都会导致案子突变
赢麻了
https://x.com/Sendxicptohell/status/2003712732953227410?s=20
又一个谜团解了 - 偶然发现这个人的贴
这个越南曾, 他的petition 是作为853n提出来因郭诈骗他受害的 感觉共匪恶毒在污染其他大多数853npetition, 因为其他大多数853n petition 都是在说不是郭受害人
你看那个律师,在2023年之恰好就在纽约南区当助理检察官
只给南蛆写份动议就干等着的,只有死路一条,被南蛆玩死。上二巡有免费途径,已经有人打了样,步骤程序直接抄,内容按照自己理解写。
感觉吴征把纽约南区那一片的法院,司法机构,律所,全都承包了。
没能力写出各种风骚操做的就把733读明白了写rule60, 三次去二巡也能出把力。
你这么问,如果检方布雷迪违规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收到侵害,受害人是否可以在动议中要求检方旅行布雷迪义务
受害人可以提出自己被侵害的部分,但是这不是布雷迪,布雷迪只能被告提
受害人和被告的利益可能有重叠
但是布雷迪这个词只能被告用
受害人提出,有受害人的提法,而且受害人提出,影响力只限于没收程序等,除非被告或其律师也提出,不然无法影响量刑或上诉等程序
那检方是服务受害者的,受害者没权力要求检方履行布雷迪吗
也许可以提,但是法庭不会采纳,因为不是被告,这个你可以查机器人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就是说你可以陈述事实,但是布雷迪这个词只能被告用
你可陈述司法欺诈的事实,因为这个关系到没收程序
这个和你的财产是相关的
咱们交动议本来就是为了把法庭上没人提的事情曝光出来,爆出来就有用
但是你一旦提到布雷迪这个词,法庭就会驳回
如果量刑了被告不上诉吗?上诉就都是证据
因为他会说,这是被告的权利,和受害者无关
驳回呗,又不是删除,docket了就行,就是给被告上诉的弹药
另外,如果事实只是第三方陈述的,被告及其律师没有陈述,是不是可以影响量刑和上诉,这个你们要查一下
我觉得如果事实是第三方陈述的,律师没有采纳,应该可以构成辩护不当
但是除此之外有多大用,那就不一定了
法律就是这样,非常死板
常识有时候不好用
反正如果被告摊上一个不干活的律师,就是很倒霉
最后还是只能说辩护律师辩护不当,无效辩护
可以说,有那么多证据,辩护律师装看不见,无效辩护
人多势众这话错不了,就算立不了案,这么多人对同一件事上诉,也让二巡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
上诉没人提钱的问题,是打压动议的问题,这个问题没有任何进展,南区根本没鸟他
证据,瑞恩和我已经都说差不多了,直接引用就行,因为都说的是一个事儿
有条件的,还是要自己发邮件给南区,打电话给南区,留下证据
实在没有条件,可以引用已经立案的
这个案子现在是千疮百孔了,竟然还能屹立不倒,这次美国的司法系统,真的是丢人丢大了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你托大人看到我的1651 吓得几个小时后就匆匆忙忙搞了一个782
这个案子里的所有人完全失去了常识
成了司法机器人
反正美国这个司法系统,真的需要改革了
你从大街上随便找一个要饭的,都能看出这案子有问题
所有司法人员还岁月静好
人家782不是针对CVRA的
人家是要分钱了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以美国现有的法律框架,第三方不能左右案件进展,只有被告和其律师可以
当然如果去最高法,也许可以改革这个系统
这个案子第三方已经左右案件进展了😄
但不是通过法律条款
是通过心里战
我明天就在二巡再发一个
托雷斯全篇不提cvra就是重大失职
cvra是法官的义务
追着打
不能按部就班,那就输了
我用自诉文件上传
美国不放假吗
用pro se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给南区?
二巡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越南那个853
我下一封信会用越南的那个猛抽拖大人
https://x.com/ddivul8m3g82864/status/2003853477970313574?s=46
对于被告及否认自己是被告诈骗受害者来说,Torres法官的782法令是临时性的、表面上的胜利: 83天的延期给了被告争取披露有利证据的时间/机会,也在表面上可有可无的回复了二巡要求其快速处理大量第三方853n自诉人申述的说辞。尽管这是一个临时的表面上的胜利,但是在过去3年中,Torres从来没有做任何真正对被告对受害人有利的事,只有这一次她表面上退了一步。这一表面上的胜利并不是Torres良心发现,是因为”受害人”瑞恩上二巡的强制令起的作用。 Torres并没有做她应该履行的职责:那就是无差别的把第三方853n petition入卷。Torres为什么不入卷大量的第三方文件而是选择性地入了一个过了60天期限的诬陷郭的越南人的?这个越南曾,远在越南,聘请了著名纽约律师事务所前南区检察院检察官担任律师,谁出的律师费? Torres不可能把大量的853n自诉人的petition入卷,因为一旦入卷,整个案件就失控了,精心打造的叙事就垮了,过去的所有操控都被会画问号,所有没回答的问题都要回答:到底谁是受害人? 受害人是怎么产生的?检方luc的126人是怎么回事? 被告涉案资产是多少?谁控制的?为什么检方美其名曰代表受害人却对luc挥霍其监管的受害人资产不在乎?luc与检方什么关系? 做了853自诉的,还没被入卷的: 1)电邮询问南区为什么不入卷 ;再做个motion to compel docketing 给南区,留下证据给上二巡用 2)上二巡用writ of mandamus 1651 指控南区司法不公/选择性入卷,打压合法权益人
大家看看,我打算把上面的发出去,有什么要补充修改的?
法官只是下令853去处理。受害者没有搭理。853月受害者不一样
是的。我会再写个关于CVRA 受害人这帮人的
不光853,CVRA也一样
https://chatgpt.com/s/t_694c11397ad88191b6b85d12c8aa3291
法官现在问检方853n和remission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就是因为越南那个人说他自己被骗了,但用了853n
法官觉得如果自己被骗了,就是受害者,不是853n
检方可能回复,所有853都是受害者,只是他们不承认或者没有意识到!😄
这法官自己都搞不清楚853n,和remission的区别
那样更好,853就什么都可以说了
那就是说这个案子所有人都应该走remission
不能有853n
除非你是豪车公司
我之前用853写个动议真是费劲,就怕越权,说句话要拐十八个弯
这个是不是共匪抛出越南曾的原因?
越南曾不一定是共匪有关的
只是有可能,但没有任何证据
照越南人这个说法,所有853都可以主张没收令无效了?我们也可以提了?
没看懂
这个分析的很透彻
针对782可以单独干一票
上传律师代理的,歧视自诉的
https://x.com/dDiVul8m3g82864/status/2003871717018816893?s=19
底层民众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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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者比[删节:隐私信息]还尽职尽责,八年在群里不眠不休,24小时轮班,也是够可怜
高工资,还有绩效估计,早就赢麻了。这几天疯传的外宣招募录音,做个一般般的主播,时而加点私货就是4万欧每月,这帮人两头吃,早就身家百万千万欧啦,妥妥的人生赢家。
欢迎 [用户 hah***] 来到 **郭文贵法庭文件,不禁言不删帖**! 你可以在聊天区交流郭文贵刑事案件,畅所欲言。这里有新老联盟农场羊帮质疑帮绝对不可能给你的言论自由。不禁言不删帖,唯一要求是不要在聊天区刷屏。 各房间功能说明: 想快速了解郭文贵案件 -> 法庭文件分类索引,老郭案件内容 想学习自诉 -> 自诉pro se 说明及参考 想骂人 -> 对骂发泄房间 想刷屏 - > 揭发自诉陷阱
[删节:隐私信息] 不要在聊天区刷屏,想刷屏去自诉陷阱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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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先警告他一次,他如果再在聊天区刷屏,再拉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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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斯科有漏洞,限制房间,他退出重进就没有限制了。这就是当时我为什么拉黑那个反革命!
当时那个反革命,限制多次,他多次退出再进来,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拉黑的。一开始我确实不想拉黑任何人,但是,迪斯科这个漏洞,没有办法,对恶意刷屏,多次进出刷屏的只能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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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他进来一次你限制一次。你一限制他就退出,然后再进来刷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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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疯子不会这样吧,还编这么多故事,什么民事起诉所有农场主,什么10个国安去他家,刚开始说什么自诉增加受害者害郭,现在又说自诉会坐牢,我觉得他不像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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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他就是摘桃的,因为他什么登记都没参加,而且反长岛反青藤反所有人,到现在为止每一步走的都很对😆
到现在为止,没参加洗脚所登记,没参加债权人登记,没填检方受害者的投资人也不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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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个连桃子是什么都不知的[屏蔽词],还摘桃,叶子都摘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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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文件需要整个根除
这是不合法的
因为cvra比这个严重
你不处理cvra 来搞这个
就是重大失职
我马上写一个东西去二巡
简要结论 法院在法律上可以在不先裁决 CVRA 动议中提出的“对法院的欺诈(fraud upon the court)”指控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 853(n) 的附属没收程序;但前提是这些指控在表面上不具备可信性或与没收程序不具实质关联。 如果这些指控在表面上具有可信性,且与没收或资产完整性存在实质关联,法院就不应当简单忽略它们;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推进 § 853(n) 程序会带来法律风险。 一、法院作出的关键区分 法院通常会区分两类情况: (A)附带性、推测性的指控 (B)直接触及司法程序本身完整性的“可成立指控” 只有第(B)类,才会触发法院暂停或调查的司法义务。 二、法院被允许做什么(严格的权限层面) 1. § 853(n) 本身是一个范围有限的法定程序 根据 21 U.S.C. § 853(n),附属没收程序的范围仅限于: 判断第三方是否拥有合法产权,或 是否属于善意、有对价的购买人(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 以及在必要时修改没收令。 在 § 853(n) 框架内,法院并不被要求裁决以下事项: 检方的不当行为, Brady 证据披露违规, 或系统性的欺诈指控。 因此,从形式权限上讲,即便 CVRA 动议提出了更广泛的不当行为指控,法院仍然可以继续 § 853(n) 程序。 三、法院不应当忽视的内容(司法职责层面) 但与此同时,存在一条更高位的司法原则: 如果法院被告知其正在依据一个可能被“对法院的欺诈”所污染的记录行事,法院不能视而不见。 什么构成“对法院的欺诈” 法院只在极其严肃的情形下才会使用这一术语,通常包括指控表明: 法院官员(例如检察官、受托人) 明知故犯地误导法院,或 故意隐瞒关键事实, 且这些行为影响了法院的裁决(例如没收命令、资产控制、保释或量刑)。 如果 CVRA 动议提出的是具体的、非空泛的事实,并且表明上述情况有可能成立,法院不能当作没有听到。 四、法院在实践中的常见处理方式 法院通常会在以下四种路径中选择其一: 路径一:筛查并驳回 如果指控: 模糊、 空泛、 缺乏支持, 法院可以明确指出这些指控不足以触发调查,然后继续 § 853(n) 程序。 ✔ 这是程序上安全的做法。 路径二:记录在案并延期处理 如果指控可能严重,但: 超出 § 853(n) 的范围, 更适合在其他程序中处理, 法院可以: 在记录中注明这些指控, 说明将另行处理, 同时继续 § 853(n) 程序,并保留该问题。 ✔ 这是常见且可辩护的做法。 路径三:有限调查或核实 如果指控在表面上可信且与没收完整性相关,法院可以: 要求政府作出回应, 要求澄清或提交认证说明, 任命特别法官(special master)进行有限调查, 或暂时中止没收程序。 ✔ 这是法院为保护程序完整性而采取的做法。 路径四(罕见但一旦成立即必须):暂停或撤销 如果“对法院的欺诈”被证实,或证据极为充分,法院必须: 中止相关程序, 纠正被污染的记录, 并可能撤销受影响的裁定。 这是罕见情况,但一旦达到门槛,属于强制性义务。 五、CVRA 在这里为何重要 CVRA 动议虽然是程序性而非产权裁决,但它的重要性在于: 它将指控正式放入司法记录; 触发受害者“被听取”的法定权利; 并向法院提供有关程序完整性的通知。 一旦法院被正式告知,就不能在事后声称不知情。 但 CVRA 并不自动要求法院: 立即裁决欺诈指控, 推迟 § 853(n) 程序, 或举行证据听证。 它要求的是:法院必须考虑这些指控,并作出程序选择。 六、法院能否在完全不回应的情况下继续? 这是关键问题。 如果法院在面对表面可信、具有实质影响的欺诈指控时, 既不回应、也不处理、也不说明理由, 却继续推进 § 853(n) 程序, 那么这将带来: 上诉层面的风险, 正当程序(due process)问题, 以及强制令(mandamus)的潜在风险。 因此,法院通常会: 要么明确驳回这些指控, 要么说明为何这些问题将被另行处理。 完全沉默是最危险的做法。 七、实践层面的结论 ✔ 如果法院认定欺诈指控不具实质性或可信性,可以继续 § 853(n) 程序; ✖ 如果指控在表面上可信且影响没收完整性,法院不应当视而不见; ⚖️ CVRA 动议不强制立即裁决,但强制法院作出程序选择。 通俗总结 法院不需要因为每一次“有人指控欺诈”就停止 § 853(n) 程序。 但一旦提出了具体、严肃、可能影响司法裁决的“对法院的欺诈”指控,法官就必须回应、限制其影响范围,或说明为何这些指控不会影响没收程序。 完全忽略这些指控,在程序上是不安全的。
司法欺诈可以放一放 我的意思是我的回避动议
还有报复受害者
污染二巡记录
哦,但是司法欺诈是大事情
这案件 司法欺诈都是小事了 🤣
欢迎 [删节:隐私信息] 来到 **郭文贵法庭文件,不禁言不删帖**! 你可以在聊天区交流郭文贵刑事案件,畅所欲言。这里有新老联盟农场羊帮质疑帮绝对不可能给你的言论自由。不禁言不删帖,唯一要求是不要在聊天区刷屏。 各房间功能说明: 想快速了解郭文贵案件 -> 法庭文件分类索引,老郭案件内容 想学习自诉 -> 自诉pro se 说明及参考 想骂人 -> 对骂发泄房间 想刷屏 - > 揭发自诉陷阱
赢了
搞了一年了 快过年了 还没赢
今天到月底就2个工作日了 12月31日 /一般是半天或者不上班。 我还在翘首以待那个深水炸弹呢
那个我稍微了解了一下 意思好像是 这个东西太重磅 书记员没资格发表任何观点
书记员回的话术很暧昧
我觉得拖一个月立案都正常
刚刚party 完 想的就是这个深水炸弹😂
要不能叫深水炸弹吗 对不对
政府机构一般是早上去几个小时意思意思 就回家了 没人干活 都在party
虽然名义上不休息实际上没人干活 照样拿工资 也不扣 pto
我看川普都把1月二日给美国人放了假了,他们还是要自行再给自己放一天假?
在深水炸弹面前 我们所有人到现在搞的 都是儿戏
连司法欺诈也是儿戏
有些部门/公司 一月5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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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这个事情 我无法预测会如何
政府部门,如果削减90%的人事 也照样运行 可能还运行得更好; 美国政府里搞的DEI, 政治正确, 浪费时间,浪费人生,浪费纳税人的钱 太过了。
我是这样子做的二巡还是不给我立案。所以我才上高法。上高法之前又要把新的证据交给高法。
https://x.com/ruienxiaoge3/status/2004059500438053237?s=46
补充动议发了,看能不能在火上浇点儿油
你这是给二巡的?
要不要寄纸质
得寄
根据瑞恩那边的操作样板。好像必须是,把补充内容整合到强制令里面去,重新service后重新寄。是不是这样?
这个不清楚,我只寄了补充的部分
就当一个单独的动议,抗议法官区偏见,让她回避
https://x.com/ddivul8m3g82864/status/2004116724770373682?s=12&t=eXMPp66CZUFD_7vvMedcSA
这个A天天翻视频,他到底是干嘛的
AI 技术有这么高吗?当时听了真的一点也不怀疑呀。以为他随时都会出来。
但是事实证明,这些视频里的全部都是骗子。
以下内容是“司法欺诈”丐版炸弹指南。如需将内容升级到“律师失职、法官歧视、法官回避”方向,需要参考二巡的Case:25-2726,12/22/2025, DktEntry: 26.1从23页开始的内容,并且围绕782进行批驳。 “司法欺诈”丐版炸弹制作指南: Step 1. 读懂733、附件和其中引用的关键文件,厘清司法欺诈的逻辑 Step 2. 用CVRA身份给南区发rule60(d)(n)3动议,用你自己的理解阐述司法欺诈的事实 Step 3. 过两天给南区发强制上传动议 Step 4. 隔几天去信问问为啥不上传 Step 5.再过两周向二巡申请强制令要求南区上传你的rule60动议并裁决,如果拒不上传不裁决,就继续根据你的强制令让二巡强迫南区履行其法定义务 Step 6. 南区上传并裁决后,如果继续对司法欺诈不纠正、不追责,就上诉到二巡,让其对南区的裁决进行纠正。 到这一步就进入到实质性追究检方和破产受托人共谋罪行的步骤了。 Note 1. 关于二巡费用问题. 想要减免费用的,可写费用减免动议,如实说明自己的财务状况,申请减免。如果你能付费但无法通过支票等法院接受的方式,就写一个请求通过其他方式付费的动议。 Note 2. 关于保护个人信息. 可以写密封动议,要求不公开信封的扫描件,要求所有动议均单方面、密封提交,不提供公开版。也可以指定只提供某个动议的公开版.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隐私,你可以在每一页文件角落写清 “密封提交” 包括 cover letter,甚至邮寄包装也写上。 Note 3. 如果你不想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二训立案的案号中,可以单独写一个化名动议,但需要足够的理由说清楚为啥你要化名 Tom 或者 Jerry 参加此案。这样案号就成了 In re Tom …. Note 4. 二巡强制令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提交给二巡的包裹中包括: 4.1 1到2张纸的一封给书记员的 cover letter,只要介绍包裹中都有啥,你要干啥等等概括内容。 4.2 4个黄色牛皮纸文件袋,其中的内容完全一样,包括:和4.1 一样的cover letter, 你的所有完整版动议,包括:强制令、密封动议、化名动议、费用减免动议或替换支付方式动议、南区未上传的动议。其中3份给3个法官,1份法院留底。信封表面写清楚是给谁准备的。 4.3 1个黄色牛皮纸文件袋,里面装你想公开的涂黑版的动议。在附带一封针对公开版的cover letter。
https://x.com/dDiVul8m3g82864/status/2004216600170480101?s=19
https://x.com/sarahzh67248600/status/2004264260650873236?s=12&t=eXMPp66CZUFD_7vvMedcSA
看来做了自诉的,波能懒惰, 大家继续施压给南区和二巡, 更多的人上二巡, 那个深水炸弹才会被立案,才能起作用 我这几天打算重新回二巡 做个writ mandamus - 要求入卷, 同时也要说说Torres 不入卷 我们自诉的 而只入卷 越南过期的
就拿782好好说事儿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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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个毛本,都是老郭他[屏蔽词]把大家害苦了,他自己又没有拿到钱,自己还进了狗笼子,大家的钱也被搞丢了,他这不是[屏蔽词]愚蠢是什么
还有个杂种农场主威胁我要没收我的游戏币,我立马全都清仓套现,这些垃圾比共匪还无耻,还想割我的肉
搞这破投资不知道干嘛,使劲吹,目前看到的情况是吸引一般人进去和特务的投资混在一起,没有全部让特务占满人数,要不然特务们全部作为投资受害者,都不需要搞程序不正义的手段了
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看不懂郭到底在下一盘什么大棋,把自己也放到监狱里去快三年了。 但是我想他早就把生死置之度外的人、他是有真信仰的人。MDC再差,也好过他曾经呆过的清风看守所。他从小就在饥饿困苦中长大,他对这一切应该是有心理准备的。 消灭恶势力、恢复美国的司法公正⚖️是要付出代价的,包括用投资者金钱的亏损换来认知的提高。这叫吃一堑长一智。我们已经长了很多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