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本身申请强制令的动议里面有大量引用Cheney案例来证明强制令是必要的,结果二巡引用同样案例证明还不是必要的🤣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申请人亲自提交了一份mandamus 令状请愿书,请求法院命令地区法院: 1. 停止压制其未来的提交文件; 2. 将其已提交但未登记的动议入档; 3. 对其待决的 Rule 60(d)(3) 动议作出裁决。 经审理后,法院裁定如下: 1. 拒绝 mandamus 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尚未证明其对该令状享有明确且无可争议的权利,且在现有情况下,授予 mandamus 并不适当(参见 Cheney v. U.S. Dist. Ct. for D.C., 542 U.S. 367, 380–81 (2004))。 2. 关于将提交...
本身申请强制令的动议里面有大量引用Cheney案例来证明强制令是必要的,结果二巡引用同样案例证明还不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