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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11 00:08:49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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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二、它为什么会被二巡当成模板?(关键法律逻辑) 这个案子做了: (A) 承认原Mandamus程序不完备 → 主动补救 用的是 Motion for Leave to File Supplemental Petition to Cure Procedural Deficiency = 完整符合 Rule 21 的补件方式 (B) 完全符合 CVRA 18 U.S.C. 3771 身份定位明确: victim under CVRA (你们三人都属于同类定位) (C) 直接引用二巡权限依据 28 U.S.C. §1651(a) + supervisory mandamus 这个非常关键 = 二巡最喜欢的管辖入口 (D) 做了Certificate of Service给 SDNY + DOJ 这是你退件单要求补的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