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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30 01:57:0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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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eb*** · 2026-09-30
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不应该这么处理。因为投资者在其投资款是否已经变成了郭的可没收权益,有程序权利,且尊重这一权利后的结果,会对针对郭的个人没收产生影响。
发言原文
所以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 难产 只要第三方specific property没裁,没法最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