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我认为,如果辩方在Dkt. 383中不仅提出代理关系不足,还把GTV和Farm民事案件中与刑事指控完全重合的资金、投资者追偿和相关诉讼证据摆出来,托雷斯法官要批准检方的共谋者陈述申请,就会面临更实质性的证据问题。 但我不会说她就一定不会批准。关键在于:这套材料究竟能否动摇检方证明共谋关系的基础。 1. Dkt. 383实际上打到了法律标准,但没有充分打资金和民事诉讼的交叉点 Dkt. 383的核心是: * 检方必须证明存在共谋; * 必须证明郭文贵和具体陈述人都是共谋成员; * 陈述必须在共谋期间作出,并且是为了推进共谋; * 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是某个组织的负责人,就把他的所有陈述归属于郭文贵。 这些是正确的法律问题。 但是,假设辩方进一步提出: 检方把这些人描述为帮助实施诈骗、管理资金的共谋者,而同一批资金、同一批投资者已经出现在SEC追偿程序和Farm民事追款诉讼中。 这就会产生新的问题:检方对这些人的身份、职责和资金活动的描述,是否完整? 2. 为什么这会影响托雷斯对共谋者证据的判断? 看夏启东、Sara Wei和张永兵。 托雷斯在Dkt. 388中接受了检方的论证,认为有足够证据认定这些人属于Farm相关共谋。 她列出的依据包括: * 夏启东负责MOS Farm; * Sara Wei负责Phoenix Farm; * 张永兵是MOS Farm法律组负责人; * 郭文贵选择了这些Farm负责人,他们执行郭的指示; * 夏启东参与Farm Loan协议,Sara参与GTV投资,张永兵参与相关法律活动。 据此,法院认为这些人的部分陈述可以按照801(d)(2)(E)作为共谋者陈述使用。 但假如辩方在Dkt. 383中已经提供: 1. MOS Farm与Phoenix Farm之间的民事诉讼材料; 2. 夏启东、张永兵参与追讨Farm Loan资金的具体文件; 3. Sara Wei作为民事追款对象或相关资金争议当事人的记录; 4. 民事诉讼涉及资金与刑事指控资金的逐笔对应; 5. 实际退款、和解和资金分配记录; 那么托雷斯就不能只看这些人的组织头衔和检方对他们的描述,而需要面对一个更具体的问题: 这些人的相关行为究竟是在执行郭文贵的犯罪计划,还是在另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中处理投资者资金争议?或者两种身份同时存在? 这会影响共谋成员身份、代理关系以及具体陈述是否在推进共谋。 3. 但有一个法律障碍必须正视 民事追款并不自动否定共谋。 一个人完全可能既参与共谋,又在民事诉讼中追讨部分资金。 所以,真正有杀伤力的不是证明他们曾经帮助投资者追款,而是证明: * 他们追讨的资金与检方指控的资金完全重合; * 民事诉讼显示他们拥有独立于郭文贵的利益和职责; * 检方没有完整呈现他们在相关资金中的实际角色; * 某些具体陈述并不是为了推进检方所指控的共谋; * 检方用来证明共谋成员身份的证据,可能遗漏了重要的相反证据。 尤其要注意,801(d)(2)(E)的门槛是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不是排除合理怀疑。即使民事证据使检方的叙事复杂化,法院仍可能认为检方满足了这个较低的准入门槛。 [用户 joh***] [屏蔽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