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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26 02:20:3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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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投资人不能仅仅通过证明自己投入过资金、遭受了损失,或者属于犯罪受害人,就在《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条程序中胜诉。投资人必须证明,自己对没收令中列明的特定财产享有法律认可的财产权利。 根据第853(n)(6)条,投资人负有举证责任,并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通过以下两条法定路径之一证明其权利。 一、门槛要求:对特定财产享有法律权益 投资人首先必须明确指出: - 正在被没收的具体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现金或其他资产; - 投资人对该特定资产享有的所有权、产权、留置权、信托权益、担保权益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权益; - 产生该权益的州法、合同法或其他法律依据。 在第二巡回法院,一般性的还款请求通常不足以支持第853(n)条申请。普通无担保债权人通常对被告的任何特定资产都不享有法律权益。 因此,投资人的权利必须与某项可识别的特定财产相联系,而不能只是针对被告的整体财产或一般资金池提出请求。 以下两种表述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 «“被告欠我100,000美元。”» 这通常只是一般债权。 而: «“这个特定的被没收账户中包含我的100,000美元,而且被告依法或依合同必须为我将该款项存放在托管账户中。”» 这可能构成能够支持第853(n)条申请的特定财产权利。 二、第一条路径:第853(n)(6)(A)条下已经归属或优先的权益 投资人必须证明,在产生没收依据的犯罪行为发生时: 1. 投资人的财产权已经归属于投资人,而不是归属于被告;或者 2. 投资人的财产权在法律上优先于被告的财产权。 由于政府对犯罪所得的权利通常可以根据“关系回溯原则”追溯至犯罪行为发生之时,投资人权利产生的时间非常重要。 一般而言,投资人必须证明,其对该财产的权益在政府的没收权益产生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在法律上优先于被告及政府的权益。 可能符合此类要求的情形包括: - 投资人对特定财产拥有法律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 投资人对该财产拥有已经完善的担保权益或留置权; - 款项依法或依合同为投资人存放在托管、信托、保管或独立账户中; - 被告只是作为投资人的代理人、受托人、保管人或名义持有人占有财产; - 投资人依据适用州法对财产享有推定信托权益; - 投资人的资金能够被明确追踪至被没收的特定账户或资产。 第二巡回法院承认,推定信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优先法律权益。但是,投资人必须满足适用州法规定的推定信托要件,并且能够把自己的财产追踪至被没收的具体资产。 推定信托不会自动附着于被告拥有的所有资产。 在存在大量投资人或受害人的案件中,还可能出现衡平法问题。如果为某一名投资人设立推定信托,会导致该投资人优先取得有限资产池中的大部分财产,并损害其他处境相同的受害人,法院可能拒绝设立推定信托。 三、第二条路径:第853(n)(6)(B)条下的善意有偿购买人 作为另一种选择,投资人必须证明: 1. 投资人购买了被没收的特定财产中的权利、产权或权益; 2. 投资人为取得该权益支付了有价值的对价;并且 3. 在购买时,投资人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可能被没收。 这条路径通常保护无辜购买人对某项特定财产所取得的权益。 但是,它通常不会把普通无担保投资人或债权人转变为被告财产的所有人。 例如,购买一家公司的股份,通常意味着投资人拥有的是公司股份,而不是公司的银行账户、建筑物或其他公司资产。 第二巡回法院通常认为,公司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本身拥有的特定财产并不享有直接法律权益。 因此: - 如果被没收的是投资人本人拥有的特定股份,投资人可能有权主张对这些股份的权益; - 如果被没收的是公司名下的一栋建筑,仅仅拥有该公司的股份,通常不足以证明投资人对该建筑享有第853(n)条意义上的财产权。 四、投资人通常需要提供的证据 一份较强的第853(n)条申请,通常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权和资金追踪关系的证据,例如: - 投资协议、认购协议、购买协议、托管协议或信托协议; - 证明原始资金转账的银行记录; - 能够追踪资金从投资人流入被没收账户或资产的记录; - 房契、账户登记、股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 - 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 - UCC融资声明或留置权登记记录; - 说明资金必须如何保管或使用的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通信; - 证明被告不享有实际受益权的证据; - 证明投资人权益何时产生的日期和文件; - 如果依据第853(n)(6)(B)条主张权利,还需要证明支付了对价,并且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财产可能被没收。 申请书必须陈述具体事实,而不能只写法律结论。 如果申请人未能合理陈述其对特定被没收财产享有法律认可的权益,法院可能在允许证据开示或举行听证之前,就驳回第853(n)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