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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22:08:2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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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8-19
[用户 roy***] 如果只用滥用裁量权 不进去打wire fraud 具体定罪根基 这个打法的极限是在哪里
发言原文
如果只打“滥用裁量权 / failure to exercise discretion”,不去攻击 wire fraud 本身的定罪根基,那么这套打法的上限通常就是:撤销量刑、发回重判,外加可能重做与量刑直接相连的没收/金钱判决;一般到不了“九项定罪全部撤销”。 二巡在 United States v. Cavera, 550 F.3d 180 (2d Cir. 2008) (en banc) 说得很清楚:量刑审查虽然是 abuse-of-discretion,但在给予这种尊重之前,二巡必须确信量刑是地区法院经过 considered judgment 得出的;如果存在重大程序错误,通常的救济就是 remand,让地区法院解释、纠正错误并重新行使裁量权。 所以只用这条线,大致有三个层级。 第一层,也是最现实的极限:vacate sentence + resentencing。 如果二巡认定 Torres 面对 material sentencing disputes 没有完成应有判断、误解自己的裁量范围、依赖明显错误事实,或者没有履行量刑程序要求,那么可以撤销 sentence 并发回。Cavera 就明确把“不考虑应考虑因素、依赖 clearly erroneous fact、没有充分解释”等归入 procedural error。 这其实已经很重大。因为你的材料在量刑前反复把 loss、victim identity、ownership、cross-sovereign classification 与 sentencing 连在一起;第二次 stay 还明确主张,影响量刑的 disputed matters 应当解决或者明确不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