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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9-23 17:28:0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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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751是luc: 我们代表Luc Despins,以第11章破产受托人的身份,处理被告人Ho Wan Kwok的第11章破产案(简称“破产案”),该案正在美国康涅狄格州地区破产法院审理。本院就被告的信函动议[ECF No. 724](简称“动议”)撰写此函,该动议旨在迫使政府从破产财产中扣押受托人在破产案中追回的资产,以造福破产财产和所有债权人。 鉴于法院的警告,非当事人在本刑事案件中提交诉状的资格有限,1受托人未回应被告(及其他人)在诉状中提出的大量指控,这些指控旨在攻击受托人的角色及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 然而,本动议旨在直接影响破产财产(包括 破产法院已裁定为破产财产的资产)。因此,作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受托人,受托人有义务处理本动议。 受托人同意政府近期提交的答复[ECF No. 750],该答复解释称, 被告无权寻求动议中请求的救济。受托人还指出, 该动议——请求本法院发布命令,要求将资产从受托人转移到 政府保管——试图干涉受托人对破产财产的控制, 因此违反了自动中止令。例如,参见《美国法典》第11卷第362(a)(3)条。2 受托人 认为,基于这些门槛原因,应驳回本动议。 尽管如此,如果法院打算就该动议的实质内容进行审议,尽管 被告缺乏诉讼资格,且该动议违反了自动中止规定且自始无效, 受托人仍请求有机会在法院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对该动议提交进一步的实质性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