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从 fee application 自己的记载来看,有几类费用已经明显值得重点挑战。 一、最值得挑战的第一类:破产 estate 为刑事案件和刑事没收活动支付费用这是目前最明显的一类。 Paul Hastings 自己在申请中明确写道,他们: 与 DOJ 就郭文贵的刑事程序以及被扣押资产进行沟通; 参加郭文贵刑事案件的听证; 监控刑事程序并审查刑事案件文件; 收到 DOJ 的 subpoena 后,把 trustee Rule 2004 调查获得的文件提供给 DOJ。而且账单进一步具体到:。。。。。。。。。。这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这里有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为什么 bankruptcy estate 要承担为刑事案件本身提供服务的费用? 二、第二个非常严重的点:账单明确写的是“forfeiture issues” 这比普通的“与 DOJ 沟通”更值得关注。 3月17日: Analyze forfeiture issues and related authority 1.2小时 × $1,320 = $1,584。 3月18日: DOJ ... our next steps and forfeiture issues $2,232 以及:Lady May forfeiture issues $1,674。 这说明律师账单本身已经把 forfeiture 写进去了。 这与你一直提出的核心问题直接连接: bankruptcy estate 的律师为什么要参与 criminal forfeiture strategy? 三、第三类:刑事案件的“旁观/监控”费用尤其可疑 申请明确说: Paul Hastings attorneys monitored these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reviewed pleadings filed in these proceedings. 然后他们参加: 2023年3月15日刑事 arraignment; 2023年4月4日郭文贵及 Yvette Wang 的 bail hearings。 这里有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monitoring criminal proceedings”为什么是 bankruptcy estate 的必要费用? 如果某个刑事案件会直接影响 estate 的资产,比如政府扣押了 estate property,那么有限度地监控当然可以理解。 但是:监控被告刑事案件本身,与:保护 estate 的具体产权,不是同一回事。 这类 billing entry,我会列为高优先级审查项目。 四、第四类:Rule 2004 调查产生的大规模费用,要重点检查“调查范围是否过度” 注意这里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词: hundreds 也就是说,这已经不是针对几个核心资产的普通 bankruptcy investigation。 它已经成为一个大规模调查工程。 调查本身当然可能合法。 但法院在审查费用时应该问: 每一个调查对象与 estate 的实际利益是什么? 五、第五类:大量律师同时调查同一个问题,存在明显的“重复劳动”风险 这个账单特别能说明问题。 例如 2023年3月14日: ECS1:调查 affiliated entities/individuals/assets,$1,015/hr; JPK1:审查飞机交易文件,$915/hr; LM20:审查 Hodgson Russ 文件,$855/hr; LAD4:与 DOJ 沟通 seizure,$1,860/hr; NAB:再次与 DOJ 沟通 seizure,$1,625/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