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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9-23 17:42:0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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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托雷斯: 我们代表卢克·德斯平斯(Luc Despins),以其作为第11章破产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在被告郭文贵(Ho Wan Kwok)的第11章破产案件(“破产案件”)中,该案件正在美国康涅狄格州地区破产法院审理。我们针对被告提交的信函动议[ECF No. 724](“动议”)撰写此信,该动议要求政府从破产财产中扣押受托人在破产案件中为财产及所有债权人利益而追回的资产。鉴于法院的告诫,即非当事人在此刑事案件中提交诉状的权限有限,受托人一直避免回应被告(及其他人士)在诉状中对受托人角色及其破产财产管理的诸多攻击性陈述。然而,该动议直接寻求影响破产财产(包括破产法院已裁定为破产财产的资产)。因此,作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受托人,受托人有义务对该动议作出回应。 受托人同意政府最近提交的回应[ECF No. 750],其中解释了被告没有资格寻求动议中请求的救济。受托人还指出,该动议——要求法院发布命令,将资产从受托人手中转移至政府保管——是试图干扰受托人对破产财产的控制,因此违反了自动中止令。参见,例如,11 U.S.C. § 362(a)(3)。受托人认为,基于这些基本理由,动议应被否决。 尽管如此,如果法院仍打算根据动议的实质内容进行审议,尽管被告缺乏资格且该动议违反自动中止令并自始无效,受托人请求法院允许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和时间提交进一步的实质性回应。 [签名在下一页。] 1 参见,例如,关于非当事人提交的信函和动议的命令[ECF No. 528]。 2 受托人承认刑事和没收程序对自动中止令的例外情况。参见11 U.S.C. § 362(b)(1), (4)。然而,这些例外仅适用于政府的行动以及刑事程序中合法的救济请求。相比之下,该动议寻求对破产财产的控制,超出了政府所请求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