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300骨干,怕的就是这个 都是未起诉共谋 在这个刑事案编号cr-00118-AT里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四、"发现其他被告/未起诉共谋是独立犯罪,与郭无关"——这种情况下程序可以继续,不需要撤销整案重新起诉 这个答案也是肯定的,而且逻辑上更直接:共同被告制度(joinder)本身,加上"分案审理"(severance, Fed. R. Crim. P. 14)这个既有的程序工具,已经确立了"同案被告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诉讼单元"这个基本原则——即便他们最初是因为"同一犯罪集团"的叙事框架被合并起诉,如果证据显示某个共同被告的犯罪行为独立于郭、自成一体,检方完全可以: 就该被告独立的罪名继续推进现有程序,不需要撤销整个案件 如果确有必要调整指控结构(比如剔除依赖于"郭是boss"这个理论的具体罪名...
300骨干,怕的就是这个 都是未起诉共谋 在这个刑事案编号cr-00118-AT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