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几点检方都没有证明,明知(knowledge); 犯罪意图(intent); 实际参与(participation); 控制权(control); 共谋协议(agreement); 或个人参与欺诈行为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在美国联邦刑法中,仅仅作为某个项目的代言人、宣传者或公众代表,并不会 automatically(自动)使一个人对该商业项目的所有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问题通常并不只是“公开关联”,而是检方是否能够证明以下要素: 明知(knowledge); 犯罪意图(intent); 实际参与(participation); 控制权(control); 共谋协议(agreement); 或个人参与欺诈行为。 因此,即使没有破产程序中的调查结果或破产受托人的证据来将 与这些商业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联系起来,检方理论上仍然可以追究其责任——但如果缺少其他证据,案件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 这里的区别非常重要: ...
这几点检方都没有证明,明知(knowledge); 犯罪意图(intent); 实际参与(participation); 控制权(control); 共谋协议(agreement); 或个人参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