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sp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5-21 22:29:34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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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im*** · 2026-05-21
在美国联邦刑法中,仅仅作为某个项目的代言人、宣传者或公众代表,并不会 automatically(自动)使一个人对该商业项目的所有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问题通常并不只是“公开关联”,而是检方是否能够证明以下要素: 明知(knowledge); 犯罪意图(intent); 实际参与(participation); 控制权(control); 共谋协议(agreement); 或个人参与欺诈行为。 因此,即使没有破产程序中的调查结果或破产受托人的证据来将 与这些商业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联系起来,检方理论上仍然可以追究其责任——但如果缺少其他证据,案件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 这里的区别非常重要: ...
发言原文
这几点检方都没有证明,明知(knowledge); 犯罪意图(intent); 实际参与(participation); 控制权(control); 共谋协议(agreement); 或个人参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