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主不在美国的,只能在当地国报案吧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113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6-05-21 ~ 2026-05-26(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讨论概览
讨论从报案与管辖能否成立起步,围绕是否能有效立案、报案后是否有回执及官方介入形成高不确定性分裂。随后争点转向刑事指控与证据标准:诈骗、洗钱、挪用、奢侈挥霍是否成立,RICO是否要证明持续犯罪和明确指挥关系,证词、通信记录与资金流闭环之间是否构成可采链条存在明显分歧。并行上,郭文贵与Himalaya体系、luc任命、破产程序、托管与没收、受害者返还比例被不断拉成一条主责链条。进入二巡后,群体更关注程序博弈:stay、2106、Rule32、二巡与629时序、是否先走程序再攻本案核心。另一方面,群内治理与舆论亦持续膨胀,投票操纵、站队标签与阴谋归因让案件讨论在“司法结果”与“叙事控制权”之间交替上升。
阅读导引
- •报案与管辖路径分歧:能否报案、是否有回执、FBI是否受理三线观点拉扯→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投资者身份叙事对立:国内投资者沉默指控与海外身份可信性互疑→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核心指控框架博弈:诈骗、洗钱、挪用与虚假募资三类口径并不统一→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控制链与资金归属成争议焦点:郭文贵—Himalaya—H-coin—G|CLUB关联被反复拆解→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RICO与明知参与标准争议:是否需证明持续指挥链与主观故意→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证据强度争论聚焦口头证言:不少人认为单一证词不足,需要通信与资金流闭环→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程序公正叙事升温:检方选择性取证、证据污染与未披露利于方材料被反复质疑→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二巡后程序战术并行:stay、2106、Rule32与时间线推动次序成焦点→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破产案与刑事案互挂:luc任命、托管冻结与没收顺序被视为影响刑事结论的关键链条→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受害者损失与返还机制争执:高比例返还是否意味着补偿、分化或内部收买→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群体治理与外部舆论扩张:投票掺沙子、站队定性与阴谋归因持续放大争议→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 •法律与代理可信度危机:托雷斯与多方律师决策能力、外部影响与程序耐心被反复质疑→原话 1原话 2原话 3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1 / 5 页
现在的问题是,大部分投资者都在中国
无法报案
在中国的投资者又不敢说话
就被国外的代表了
国外这些投资者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这个大团结,是他的小号? 不去粪青的群恶心人,跑这里干嘛
但是这个群比较自由民主,所以都来碰瓷了😂
螳臂当车可不会这样、这个喜国啥的我希望给他贴上胶带少让他喷粪
都是一伙的
滅爆小組鼓動、威脅人舉報郭文貴。
香草山農場、sara魏的美西農場是大農場,新西蘭農場,墨爾本農場,加拿大的農場,應該也有很多人參與。 投資人都快上萬了,海外也有很多投資人,為什麼沒看到直接舉報聯盟農場的?
我不认为螳螂和他们一伙,我也不知道他说了啥你禁言他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那边直接踢了,只有这边有人骂他们
我觉得这里允许质疑,允许反对,但是抱着来看笑话的[屏蔽词]就该禁言
没人举报农场主,是因为大部分投资者在中国
没有渠道举报
有些人自己被聯盟農場騙了,就去舉報郭文貴,不去舉報聯盟農場和當初收錢的人,這算什麼事?
懒得翻,我知道他是反对联盟发诈骗币的
在国外的投资者都被控制了,或者本身就不是好东西
[删节:成员身份]也反对联盟啊
举报郭文贵的也只有不到50人
他们是截然不同的反对
这里又没骗他钱 又不欠他钱
我想應該是有人舉報聯盟農場的
我现在就希望把铁血组,农场主都抓了,审一个小时这个案子就清楚了
你都没看他留言,你怎么知道呢
去翻翻他留言,你就知道了
都是海外情报网Spy 互相演戏配合 团结得很
郭自己都不说话,揭发农场主
他现在应该很清楚吧
谁晓得农场主背后主子,是哪路天龙人
郭不一定惹得起
对啊,nfsc的作用就是把坏人搞到一起,一窝端了
管不了郭什麼時候開口,說什麼。 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被騙了的人,怎麼不舉報騙他們的聯盟農場?
Sarrah魏骗那么多钱,鸟是假起诉,真和解,把刑事案变成了民事赔偿 魏丽红依然很逍遥,因为背后有主子兜底
那时年会抽奖一开始就是假的,我中过几次帽子,链子,表填了几次,毛都没有
也不用說郭文貴被抓進MDC前的事。 在TDCCP上被騙的人,為什麼不舉報騙他們的聯盟農場?
你去问捐律师费的 因为收了高比例回扣,拿人手短
喜币当时给捐律师费的,是1:2返还HDO
TD币,估计也是高比例返还 收了钱的,就上了青的贼船
TDCCP的發行公司是青藤、 Yoe Zhou註冊的action公司,美國公司,這個可以向美國FBI舉報。
有屁用 民事案 这个重点是拉到郭的刑事案里,共谋周悦用虚假郭来电背书,欺诈,二次伤害
还有一比三的,这个他们键盘敲敲钱就来了,我就觉得离谱,全都是网名,尽然拼命汇款给全名都不知道的人
老椅子大部分集体闭嘴,返还比例不同,也造成内部分裂,这是分化,各个击破的做法
互相猜疑
郭文貴的刑事案子,TDCCP的案子,也不衝突;難道還指望郭文貴出來後,郭文貴幫你打TDCCP的案子?
这个比例,也是最近才知道,还是鸟帮被踢的老椅子,透露的
我知道好几个老椅子写了自诉,beginning好像知道很多个
农场主,300骨干,在TD卡亏欠的,青都把钱返给他们了,让他们彻底闭嘴
👆 新投票来了,你赞不赞成喜国大团结解开? [删节:成员身份]
他們自己人可以返還,但是虧錢的韭菜難道就自認倒霉,不向FBI舉報?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按比例返还喜HDO,说明青们和喜交所深度绑定 一根绳上的蚂蚱,诈骗团伙
这个有人举报了吧 ,没有后续了
之前说是去立案,告青帮
现在不用举报了
现在郭的刑事案,大家就可以说了
以前举报也没人理,现在不理,可以去二巡
聯盟農場打著給郭文貴湊集律師費,搞TDCCP詐騙,這個事二巡還沒出現吧
tdccp明摆着筹集律师费 搞的诈骗盘,青帮砸盘明摆着抢钱
就算二巡出現了,頂多是撇清郭文貴關係,應該辦不了聯盟農場的青藤們
证据已经在法庭文件里了
tdccp法人是青贼
之前去FBI举报,他们不理,你也没办法
现在好了,你说话至少有人记录了
这就是郭刑事案的好处
tdccp只出现在833检方量刑文件里吧
能具體指點下文件號?
普通民事案,没鸟用
青一点都不怕
参考夏起诉魏
被夏其东,魏丽红,王学兵,之类的骗了的
都可以刑事案去说话
这几个都是spy出身,王雪冰还是半个天龙人
TDCCP的證據,看來還是沒有出現在郭文貴刑事案件裡面
青们只敢骂木兰李娅,不敢明着骂王雪冰
说白了,几帮人,明面骂的欢,私下都是一个圈子,自己人
合伙骗韭菜而已,配合表演
早报过案了,FBI根本不理,而且还没给报案回执,我现在想拿这说事,发现没有报案回执,比中共国还不如
已经在第二巡回了
坐等唐平 威廉王 上二巡
应该是他们手上有巨量的HDO HCN,不希望喜交所关闭
不是巨量,而是入金的总额和HDO,不是白皮书承诺的1:1 喜交所可以超发HDO,1:10都可能 他们怕被查,被揭老底
全部黑箱
不然捐律师费,高比例返现HDO,这钱谁出?
这就是我们大多数中国人,只要自己的利益没有损害,永远不会为正义为他人而战,共产党用这个方法统治中国人至今仍然非常好用,真是悲哀!
鸟,青两届,一直保盖尔的目的,就是怕喜交所6000客户,把这些事提到法庭
给韭菜洗脑,喜交所损失是sec冻结造成的
从不提喜交所内部的各种违规违法操作
不是老郭,谁会信这玩意
安小东,就是典型的小骂大帮忙,拿AI分析去误导带风向 即使被指出逻辑错误,仍然坚持盖尔是它爹,是6000客户的合法代理,她才是真的坏 https://x.com/anxiaodong777/status/2057347515968618789?s=46
这种类似的行动我早说过,结果电话原话就是:兄弟你教教我怎么做吧🤣我有郭先生4个号码🤣🤣
这是啥情况 https://x.com/wuming_mr_/status/2057444050924679278?s=46
直播就说过了,好人成不了事,就是要用坏人
听说草根和毒品的事有关,不知道真假?这些没一个好人,主要是都在玩钱的游戏
都是借口 就是想拿钱跑路
不同意
郭先生太牛x了, 他的情报都是3年前/太早了
上面的革芯股票
有人劝我 赶紧卖, 30多的时候 😳。顶住压力
终于回本了 😂😂😂
https://x.com/Freedomhouzi/status/2057517266443604050?s=20
https://x.com/ChinaSelect/status/2057493967227265156?s=20
那些正在写法律文件的, 那些因为转款被共匪围追堵截的, 这上面就是证明您的经历的
联邦调查局用钱转来转去作为洗钱犯罪行为,上面的说明了钱为什么钱要转来转去
洗钱不是汇钱的这些人
如果是洗钱也是公司内部运营的人员
检方指控的诈骗似乎主要是投资者没有拿到股票
还有资金被挪用于郭的家人还有余的家人用
洗钱好像不是主要的
这些不用我们去打 让检方自己去修正
检方肯定就会把他们出卖
现在检方指控的罪名到底是什么啊?
9项吗不是
是,但是具体是什么啊
除了没拿到股票,还有资金挪用之外
还有郭用破产转移财产
诈骗完了洗钱,转移财产,是吧?
还有洗脚所没有黄金储备?
郭和郭的家人用了gclub的车子和房子?
716-4 联邦调查局官员用g系列频繁转款作为洗钱的证据; 用这个扣押/没收G系列资产
检方的量刑报告还重点采用了这个人的调查。事实上这个探员的证词 贯穿了整个郭案
所以首先是诈骗,然后是洗钱
这就是他们说的王5月份大事?他们连LUC要做什么都提前知道?
有可能
存在诈骗行为;但是诈骗的是那些签了不被起诉协议的;在检方没收g 系列前, 没有搞明白第三方无辜者的钱也在”诈骗”所得里,也没有告诉法官这一事实,检方 Luc 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法庭
这个就是螺丝哥说的
受害者身份错位
诈骗到底是指的什么?
好像就是虚假承诺
AI 真是个好东西; 看似不起眼的自己的一个证据,就发现检方Luc 相关人违法犯罪行为 多多的
现在没拿到股票,不等于以后不会拿到股票
716-4 里面有个证人1, 说被骗了。但是没有被对证
我觉得定罪不可能就这么简单
资金挪用,这个倒是有可能,但是也不是郭资金挪用了吧
[删节:隐私信息] 其实不用扯别的了 量刑废了 郭案完了
这个案子莫名其妙
都说郭是骗子,到现在没搞清楚他骗了什么
我也搞不懂郭骗了什么 但我能清楚搞懂检方骗了什么😂
我就发现顺便读一个法庭文件, 都能发现检方 等犯罪行为。这太触目惊心了
• 骗局(The Grift): 郭文贵利用其强烈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立场吸引投资者——许多人正是因此被吸引——将他们诱导进入与其媒体业务(GTV Media Group)、非营利组织、私人俱乐部以及一种名为“喜马拉雅币(Himalaya Coin)”的专有加密货币相关的虚假投资计划之中。 • 挪用资金(The Misappropriation): 他承诺高额投资回报,并保证若出现亏损会亲自赔偿。然而,检察官称,他并未将资金用于其宣称的用途,而是系统性地挪用这些资金,用于维持奢华生活。 • 挥霍消费(The Spending): 被转移的资金被用于购买奢侈品和房产,包括一座位于新泽西、面积达5万平方英尺的豪宅、一艘价值3700万美元的豪华游艇、一批高端跑车(如兰博基尼、布加迪和法拉利),甚至还有两张价值3.6万美元的床垫。 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因未经注册且具有欺诈性质的金融发行活动,对其提起了民事指控。
他的投资计划之所以被认定为虚假骗局(phony schemes),是基于以下认定: • 大规模挪用资金(Massive Misappropriation): 郭文贵及其同伙并未建立合法企业,而是将数亿美元的投资者资金直接转移给自己使用。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高端奢侈品,包括一艘价值3700万美元的游艇、一辆价值350万美元的法拉利,以及一座位于新泽西、面积达5万平方英尺的豪宅。 • 虚假加密货币与股票(Fake Crypto and Stocks): 郭文贵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和加密货币,例如“H-Coin”,并虚假宣称其背后有大量黄金支持。实际上,这些股票从未真正交付,而这些投资后来也被揭露为毫无价值。 • 针对脆弱追随者(Targeting Vulnerable Followers): 他利用一种被称为“关系型诈骗(affinity fraud)”的手法,重点针对华人海外社群以及普通追随者下手。他通过将投资机会与政治事业联系在一起,来操纵和利用他们的信任——特别是声称这些投资将有助于资助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行动。
检方将 与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及 G|CLUB(也写作 GClub 或 G-Club)联系起来,主要依赖于文件证据、资金流向追踪、证人证词、公司控制关系证据、公开言论以及庭审中所展示的整体运营结构。 检方的理论并不仅仅是郭文贵“公开支持”这些项目,而是认为他实际上对这些实体、人员、账户、品牌以及投资者资金的使用拥有实际控制或指挥权。庭审、没收程序及相关文件中的证据,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宣传与直接募资 检方指出,郭文贵本人曾通过直播、演讲、公开视频等方式: 宣传 Himalaya Exchange、H-Coin/Himalaya Coin 及相关项目; 鼓励追随者进行投资; 将这些项目描述为更广泛政治与经济运动的一部分; 将参与投资与“反共事业”及社群身份联系起来。 检方据此主张,他并非只是一个象征性人物,而是这些项目最核心的公开推动者。 2. 对相关实体和人员的控制 检方还依赖以下证据: 其亲密关联人士及共同被告负责运营这些实体; 组织决策 allegedly(据称)由郭文贵主导; 员工及内部人士将郭视为最终决策者; “G 系统”中的各实体以协调统一的方式运作。 在多份文件中,检方描述了 GTV、G|CLUB、Himalaya Exchange 及其他相关组织之间在管理层、沟通渠道以及运动结构上的重叠和协调。 3. 资金流向证据 检方提出了资金追踪证据,声称来自这些项目的投资者资金: 流入与郭文贵或其控制实体相关的账户; 被转移用于奢侈消费; 被用于支付个人开销及资产。 检方特别强调,通过 G|CLUB 会员费、Himalaya 相关融资以及其他关联项目募集的资金 allegedly(据称)被用于支付: 新泽西豪宅; 豪华游艇费用; 豪车; 高价床垫及奢侈品; 与郭文贵个人生活方式有关的运营支出。 4. 所有权/受益权证据 在没收程序及量刑相关诉讼中,检方及破产受托人 reportedly(据称)主张,郭文贵对多个实体和资产拥有: 实际受益所有权; 实际控制权; 或隐藏的利益关系。 即使法律上的名义所有人是其他人,检方仍试图证明这些实体本质上属于同一控制网络。 5. 数字与通讯证据 检方还引用了: 内部通讯; 加密聊天记录; 商业记录; 交易数据; 合作证人或内部人士证词; 以证明郭文贵对这些项目的重要决策进行了指挥或批准。 6. “虚假陈述”理论 针对 Himalaya Exchange 和 H-Coin,检方特别主张: 关于黄金储备支持的说法是虚假的; 相关证券未依法注册; 宣传中的投资结构具有误导性; 投资者并未获得所承诺的内容。 检方据此认为,这些项目并非合法的去中心化金融项目,而属于欺诈性融资。 在庭审及量刑阶段,检方试图将上述所有内容整合成一个统一叙事:即这些项目是一个由郭文贵及其关联人士集中控制、彼此关联的募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 第四点,提到了破产案受托人
https://m.youtube.com/watch?v=VJ_U_6Eopqw&pp=0gcJCQYLAYcqIYzv
在美国联邦刑法中,仅仅作为某个项目的代言人、宣传者或公众代表,并不会 automatically(自动)使一个人对该商业项目的所有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问题通常并不只是“公开关联”,而是检方是否能够证明以下要素: 明知(knowledge); 犯罪意图(intent); 实际参与(participation); 控制权(control); 共谋协议(agreement); 或个人参与欺诈行为。 因此,即使没有破产程序中的调查结果或破产受托人的证据来将 与这些商业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联系起来,检方理论上仍然可以追究其责任——但如果缺少其他证据,案件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 这里的区别非常重要: 1. 仅仅是代言人/宣传者 如果某人: 公开宣传某项目; 重复他人提供的信息; 作为象征性领袖; 或鼓励他人参与; 这些行为本身并不会 automatically(自动)构成刑事欺诈或共谋。 检方通常仍需要证明该人: 明知相关陈述是虚假的; 有欺骗他人的意图; 或明知地加入了一个欺诈计划。 2. “控制与指挥”证据会大大加强责任认定 能够证明以下内容的证据: 实际运营控制; 所有权; 受益权益; 指挥员工; 批准资金支出; 控制账户; 或获得被挪用资金; 通常会使欺诈/共谋案件显著增强。 这也是为什么在白领犯罪案件中,破产程序中的调查结果、资金追踪、内部人士证词以及公司控制权证据往往非常重要。 3. 共谋责任范围可能很广 根据共谋法,一个人不一定需要亲自实施每一个欺诈行为。 如果检方能够证明: 存在实施欺诈的协议; 被告明知并参与; 且有推进该计划的意图; 那么即使只是担任公众角色,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但检方仍然需要证明“明知参与”,而不仅仅是意识形态支持或个人影响力。 4. “善意相信”抗辩 在欺诈案件中,一个常见抗辩是: 不知道存在欺诈; 依赖他人的专业意见; 真诚相信项目合法; 或不存在欺骗意图。 如果一个代言人 genuinely(真诚地)相信这些业务是合法的,并且没有参与 alleged(被指控)的资金挪用,那么这可能成为陪审团需要重点判断的事实问题。 5. 破产程序并非法律上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在法律上并不需要以破产案件为前提。 但是,破产程序往往会产生: 财务记录; 证词; 所有权分析; 资产追踪; 内部人士证据; 而这些材料之后可能被检方用于加强刑事指控。 即使没有这些材料,如果检方仍然拥有足够的独立证据,例如: 通讯记录; 证人证词; 银行记录; 宣传材料; 或合作证人; 他们仍然可能继续推进刑事案件。 因此,破产案件可能极大加强了“关联性”和证据支持,但它并不 necessarily(必然)是主张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
根本就是模糊指控,故意不说清楚,因为只要说清楚就不成立
GTV , 法治基金,GCLUB,喜币都是实际存在的,而且我们委托信托投资也没限定资金必须用在哪里,只要投资挣钱就行,他也没有宣称资金的用途,总之检方的指控全是漏洞,但是我们要是去解释,反而输了
郭和这些公司联系起来,主要是因为破产案
不然就算他是代言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挪用资金,谁挪用,谁负责
农场主,于建民,王艳平挪用了资金,他们自己负责
郭强郭美如果挪用了资金,他们负责
这几点检方都没有证明,明知(knowledge); 犯罪意图(intent); 实际参与(participation); 控制权(control); 共谋协议(agreement); 或个人参与欺诈行为
1,检方通常仍需要证明该人: 明知相关陈述是虚假的; 有欺骗他人的意图; 或明知地加入了一个欺诈计划。检方啥时候证明了这个?
控制权就是破产案证明的
2 获得被挪用资金。没有
其他的是证人证词
钱他应该是没拿
但是检方说他用了玛娃庄园
和跑车
虽然他没有驾照🤪
3,存在实施欺诈的协议。郭和演员们签共谋协议了?只有演员口头一句郭让他们干的
就是农场主的证词
用的人多了,我去朋友家我也用了他家房子了,郭还用了川普的海湖庄园呢,本来就是俱乐部,会员可以用,顾问也可以用
就是莫名其妙
我觉得主要还是破产案
其他的都是边角料
不至于定罪
4,我认为郭和余谈计划的喜交所是应该真正有黄金储备的,但是余后来没实施,郭实际控制不了余
檢方只提郭文貴的宣傳、投資承諾,把郭文貴和聯盟農場連起來。 為什麼不提郭文貴處理sara魏,戴劍鋒,韓國農場,王雪冰作假帳的視頻、音頻?
选择性证据,郭的直播太多了
选择性就是司法欺诈
布雷迪违规
還有處理喜交所查配額的視頻?
布雷迪违规也算程序不正義吧
看看这些宣传,郭拿投资买了庄园,游艇,法拉利
反正,只要沒人提,法官、檢方就當不存在
不说法官,辩方律师都当不存在,就像瑞恩说的,辩方律师几年没发现,让他发现了,这么荒唐的
仅仅有部门经理的口头供述是远远不够的。在联邦法庭上,辩方律师会极力攻击证人的动机(比如:该经理是为了争取减刑而撒谎)。检方必须通过“外部证据”来协同证明该经理的说法: 电子证据: 内部邮件、加密通讯记录(Signal/Telegram)、会议录音或共享文档,能够显示总经理确实对诈骗行为知情并下达过指令。 资金流向: 财务记录必须显示诈骗所得的资金最终流向了总经理的个人账户、受控公司或用于其个人消费。如果资金链无法穿透到总经理,RICO 的“获利关联”就很难证明。 决策轨迹: 总经理在明知业务模式违规的情况下,依然强行推动、批准或通过行政手段阻碍内部审计,以此证明其“共同参与”的意图。
必须证明“犯罪模式”的参与(Pattern of Racketeering) RICO 不只是针对单一诈骗,它要求证明存在一个长期的犯罪模式。检方必须证明: 总经理不仅仅是“疏于监管”: 仅仅是管理失当或对下属的欺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通常不足以定性为 RICO。检方必须证明总经理是该犯罪模式的设计者或主动推动者。 持续的意图(Scienter): 总经理必须展现出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意。
企业”控制权的法律界定(Operation or Management Test) 这是最硬的门槛。最高法院(如 Reves v. Ernst & Young 案)设定了标准:被告必须参与了企业的“经营或管理”。 如果总经理能够证明他确实不知道下属在做什么,或者该业务部门在公司架构内是完全独立运作的,他就有机会通过“不知情抗辩(Lack of Knowledge/Willful Blindness defense)”推翻 RICO 控罪。
1, 辩方律师没有攻击过李亚一众和检方签协议的,为了合法贪污而撒谎吧?
5,数字与通讯证据, 检方还引用了: 内部通讯; 加密聊天记录; 商业记录; 交易数据; 合作证人或内部人士证词; 以证明郭文贵对这些项目的重要决策进行了指挥或批准 [用户 him***] 是这一块证明控制权不是破产案吧?
这就是证人起到的作用了
电子证据: 内部邮件、加密通讯记录(Signal/Telegram)、会议录音或共享文档,能够显示总经理确实对诈骗行为知情并下达过指令。 检方必须证明郭对演员们诈骗行为知情并下达过指令才能形成RICO
这些只能证明控制权不能证明郭对诈骗知情并下达(诈骗)指令
决策轨迹: 总经理在明知业务模式违规的情况下,依然强行推动、批准或通过行政手段阻碍内部审计,以此证明其“共同参与”的意图 郭不但没有阻碍内部审计还推动了内部审计
[用户 kir***] ,你说RICO难打掉,我咋看着检方这RICO全是漏洞呢
共谋李娅 宣誓下的证词 被当作直接证据 促成rico 辩方不反对,甚至是纵容默认
远远不够形成RICO的条件
她是一环
光她远远不够
从开始到今天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郭有罪,这些辩方、检方、法院都是明白的,他们就是要判郭有罪,现在是受害者在为郭讨清白是这个案子最奇特的地方,诈骗犯和受害者站在一起这是历史上从没有过的而且受害者不依不饶的要弄清楚到底是谁在诈骗的真相,这是他们没想到的也是他们最害怕的。
这个案子不能深究,越往里看问题越多,
从立案开始看
这个案子被操控的痕迹太明显了
郭只能摆烂
所以700里郭说,辩方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
你看到的漏洞 只有辩护律师能打 咱们打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