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720里,写了政府会立即公告,759里,写了没有?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没有统一规定必须在初步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作出后第几天公告。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Rule 32.2(b)(6) 只规定:法院没收“特定财产”后,政府必须公告该命令,并向合理看来可能具有第三方权利的人发送直接通知;规则没有规定必须在 7天、14天或30天内开始公告。 21 U.S.C. § 853(n)(1) 同样只使用“在没收令作出后”(following the entry of an order of forfeiture)的表述,并没有设定具体的开始公告期限。 实际程序通常是: 法院签发初步没收令; 检方和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整理财产描述...
720里,写了政府会立即公告,759里,写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