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24 00:39:18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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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im*** · 2026-07-24
没有统一规定必须在初步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作出后第几天公告。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Rule 32.2(b)(6) 只规定:法院没收“特定财产”后,政府必须公告该命令,并向合理看来可能具有第三方权利的人发送直接通知;规则没有规定必须在 7天、14天或30天内开始公告。 21 U.S.C. § 853(n)(1) 同样只使用“在没收令作出后”(following the entry of an order of forfeiture)的表述,并没有设定具体的开始公告期限。 实际程序通常是: 法院签发初步没收令; 检方和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整理财产描述...
发言原文
720里,写了政府会立即公告,759里,写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