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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24 00:36:1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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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eb*** · 2026-07-24
难道政府准备11月份破产案那边有结果了再公告?
发言原文
没有统一规定必须在初步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作出后第几天公告。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Rule 32.2(b)(6) 只规定:法院没收“特定财产”后,政府必须公告该命令,并向合理看来可能具有第三方权利的人发送直接通知;规则没有规定必须在 7天、14天或30天内开始公告。 21 U.S.C. § 853(n)(1) 同样只使用“在没收令作出后”(following the entry of an order of forfeiture)的表述,并没有设定具体的开始公告期限。 实际程序通常是: 法院签发初步没收令; 检方和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整理财产描述、联系人和公告文本; 在 Forfeiture.gov 刊登公告,并向已知潜在权利人寄送直接通知;该网站用于发布联邦行政、民事和刑事没收公告。 网络公告一般持续至少 30个连续日。 更重要的是,第三方提出 § 853(n) petition 的期限通常是: 从最后一次公告之日,或本人收到直接通知之日起 30日内,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因此,初步没收令作出后政府可能几天内公告,也可能需要几周;单纯超过几天并不当然构成违规。应当同时监控 Forfeiture.gov、法院案卷以及直接邮件通知,因为收到直接通知可能会提前启动30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