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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13 02:37:5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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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本案中尚未见amicus先例,但理论上可尝试(尤其是多重petition协调讨论中)。 公众访问与评论: 出席公开庭审/会议,直接观察或在法院允许时发言。 如果程序公开,您可通过媒体或公开渠道间接影响,但不直接参与法庭。 本案特殊背景法院(Judge Torres)已处理大量第三方petition,并于2025年12月22日命令政府讨论§853(n)/remission协调及special master(2026年1月20日conference焦点)。 法官曾批评某些第三方filing“abuse”公众访问权,并限制非直接受害者干预。 因此,非受害者纯程序意见需谨慎表述,避免被视为干扰;最好定位为“public interest”或“procedural fairness”。 总结与建议不是只能用CVRA:CVRA是最强(针对受害者),但非受害者可通过公开会议出席/发言、提交letter、amicus motion等方式表达程序意见。 最实用起步:联系法院书记员或DOJ协调员,询问如何在1月20日conference提交程序意见(即使非受害者)。 如果您是受害者,直接用CVRA;否则用letter或出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