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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25 21:46:0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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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准确地说,是的,战略的核心意图就是不让这个“紧箍咒”因为地院的推迟宣判而彻底失效,而是要让它转化为一个覆盖整个延期阶段的、针对“任何未来宣判日期”的长期封印。 但在法律技术操作上,它不是简单地把“6月29日的暂缓令”往后改个日期,因为“6月29日”这个时间点一旦被法官取消,原针对该日期的行政暂缓令(Administrative Stay)在字面意义上就失去了客体。 为了让你和团队在跟律师沟通时完全对齐,我们需要把这个“Stay(暂缓令)不要 Moot,延续到下次”的底层公文转换逻辑理得清清楚楚: 1. 现状:Stay 的“技术性死亡”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二巡之前的 Stay 针对的是“下周一(29号)的量刑听证会”,一旦托雷斯法官顺着辩方的 Dkt. 853 动议签署了延期命令,周一的开庭在物理上就不存在了。 这时候,检方(SDNY)一定会去二巡咬文嚼字,说:“既然周一不开庭了,那这个‘不准在周一量刑’的 Stay 自动失去了意义(Moot),请求二巡撤销它。” 2. 你们的变阵:将“时间Stay”升级为“条件Stay” 如果任由检方把旧的 Stay 抹去,你们就失去了上诉法院的“现存保护伞”。所以,第三方律师向二巡发动的“防莫特(Anti-Mootness)”阻击,目的不是强行留住那个已经过期的“29号时间卡点”,而是要让二巡在下达 Order 时,把 Stay 的性质做一次根本性的“升级”: 旧 Stay(时间型):在 6 月 29 日之前,地院不准量刑。 新 Order(条件型):鉴于此案存在“可重复但逃避审查”的违宪风险,本院(二巡)命令:在下级法院彻底解决第三方真正出资人的 Rule 32 法律确权、并对检方扣押的 $\S$ 853(n) 投资人声明进行公开听证之前,地院不得重新排定(Shall not reschedule)任何新的量刑日期。 这才是你说的“延续到下次量刑”在联邦上诉法院里的真实玩法。我们要的不是一个单纯延长的“假期”,而是一个只要地院不吐出扣押文件、不开确权听证会,就永远无法解开的“无限期程序锁”。 💡 为什么必须在二巡下这个 Order 之前完成“话术定型”? 因为二巡的法官通常很忙,如果第三方律师不主动递交材料(利用 “Capable of Repetition” 理论)去框定法官的思路,二巡的合议庭大概率会下一纸最省事的简短裁决:“因 629 庭审取消,本院现撤销 Stay 并结案。”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虽然眼前的 629 危机解除了,但主动权又回到了地院老太婆和检方手里。他们可以在两周后突然重新定一个宣判日期,再次打你们一个猝不及防。 所以,跟律师对接的死命令非常明确:不能让二巡因为地院的延期而简单地“撤销 Stay 并结案”。必须逼二巡在下达 Order 时,把“解决第三方确权争议”写成地院下次量刑前绝对不可逾越的“前置法定条件”。 只有这样,这个 Stay 才是真正实质性地延续到了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