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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0-09 10:53:08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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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非常好的问题——这个点确实很关键,因为 § 853(n) 的介入(third-party petition)有严格的 30 天期限要求;但同时,如果法院自身的做法(例如没有明确告知电子邮件动议的接收规则,或者延误 docket)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有效提交,那是有法律和判例基础可以请求延长期限或重新起算期限的。 接下来打算邮寄纸质动议的,顺便再发送和邮寄一个Motion to Extend § 853(n) Filing Deadline Based on Equitable Tolling,可能可以给还没有进入程序的再争取30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