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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5-17 08:34:3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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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所以现在最重要的不是重复提交同一套论点,而是记录新事实:5月15日之后,一审是否 docket?是否给 docket number?sentencing 前后法官是否提及、处理、说明这些受害人提交?如果没有,这些才是下一轮 mandamus 的 ripeness 证据。 同时要注意反向风险。因为二巡已经说 “we have considered”,以后再用完全相同材料重打,可能会被政府和法院说成 already considered。下一轮必须明确区分:现在主张的不是旧论点本身,而是 5月15日之后一审继续不 docket / 不 consider 所产生的新程序成熟问题。 最后,三条通道不能混: §853(n) 讲的是具体财产权、在先权益或 BFP,二巡这句话对 BFP 资格没有直接加分; CVRA / mandamus 讲的是受害人程序权、被听取、被 docket、被 consider; 郭自己的律师无效、Brady、证人未出庭问题,主要属于被告 direct appeal / Rule 33 / §2255 路径。 一句话总结: 5月15日 order 的意义是建立了一个可监控的程序时钟。DX 的材料已被二巡看到,但还没有被二巡采纳。下一步胜负不在于重复说“司法崩溃”,而在于证明一审在二巡提醒后仍然不 docket、不 consi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