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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5-25 18:04:2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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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份文件是多个被破产受托人起诉的被告,于2026年5月18日提交的“有限反对意见”(Limited Objection),针对受托人要求对郭文贵和王雁平进行 deposition(口供取证)的动议提出部分异议。 核心内容如下: --- 一、谁提出了反对 提出异议的是一大批被告(Objecting Defendants),包括: G Club International G Club Operations ACASS Canada ACASS U.S.A. 多家律师事务所 多家公司与个人实体等。 这些人大多是: avoidance actions(追回诉讼) alter ego actions(代持/替身实体诉讼) 中的被告。 --- 二、这些被告并不反对 deposition 本身 这些被告明确表示: > 他们并不反对受托人对郭文贵和王雁平进行 deposition。 他们甚至同意: 郭文贵 王雁平 是这些诉讼中的“关键证人(critical witnesses)”。 --- 三、他们为什么认为两人很关键 这些被告指出: 受托人的整个案件理论建立在: > 郭文贵通过大量 alleged alter egos(被指控的代持/替身实体) 进行了相关资产转移。 因此: 郭本人 王雁平 对这些转账、控制关系、公司结构拥有核心信息。 --- 四、他们真正反对的是什么 他们真正反对的是: 受托人 proposed order 中的一段限制性语言。 该语言规定: 只有“合理数量(reasonable number)”的 avoidance action 被告律师可以参加 deposition, 而且还要受监狱规定限制。 这些被告担心: > 这种措辞可能导致他们无法亲自参加 deposition 或无法提问。 --- 五、他们要求什么 这些被告要求法院明确: 1. 允许他们参加 deposition 他们要求: 自己的律师能够出席 能够对郭文贵与王雁平进行提问。 --- 2. 允许就各自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询问 他们强调: > 必须允许他们询问与各自 avoidance action 有关的问题。 --- 3. deposition 必须“保持开放” 他们还请求法院明确: 此次 deposition: 必须保持 open(开放) 如有必要可以持续多天 以便每个被告都有机会询问。 --- 六、这份文件透露出的重要信息 这份文件实际上透露出几个重要点: (1)很多被告认为: 郭和王是最核心事实证人 因为: 整个 trustee 理论都围绕: alter ego 实际控制 资产转移 nominee structures 壳公司体系 展开。 --- (2)这些被告希望利用 deposition 为自己辩护 他们并不仅仅是配合受托人。 相反: 他们希望亲自提问,以便: 证明自己并非 alter ego 证明转账合法 证明自己不受郭控制 或挑战 trustee 的理论。 --- (3)这也说明: 很多关键事实尚未最终确定 因为如果: “控制关系” “alter ego” “资产归属” 已经完全明确, 通常不会如此强调必须亲自对郭进行长时间交叉询问。 这说明: 很多事实问题仍在争议中,并将通过 discovery 与审判进一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