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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4 16:52:0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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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el*** · 2026-08-14
我的AI有不同的說法,不知是否正確,各人自行判斷。 在美國法律體系下,郭文貴案(Miles Guo)中刑事案件受害者的權益在多數情況下確實「優於」或「大於」破產案中的普通民事債權人。 這主要源於美國聯邦法律中刑事罰沒、退贓與破產保護法規之間的互動與順位機制。 以下為具體的法律邏輯與分層解析: 一、 刑事沒收與退贓具有法律優先權 (Asset Forfeiture Priority)郭文貴於 2026 年 6 月被美國法院判處 30 年監禁,並被下令沒收 8.89 億美元的非法所得用於賠償受害者。 政府凌駕於破產財團之上:美國司法部(DOJ)通過刑事程序對郭文貴實施的資產沒收(Forfe...
发言原文
AI被忽悠了 1 对查封冻结的财产,处理方式两种 退赔restitution和没收forfeiture 区别是,前者资金原路返回。后者政府先拿钱,再分配。 2 王案同意本案冻结资产,“没收”替代“退赔”,郭案参考这个方式。所有资产,会先汇集到政府手里,再分给受害者,853n或853i的赦免remission 3 刑事案受害者很少,在螺丝出现前,没有用CVRA去反对没收的,反倒是文乐阿哲这类,还在配合没收后remission 4 如果没有受害者反对政府没收 forfeiture,那么资产就跳过了退赔restitution这个方式,都先去了政府手里,政府再决定分配权,顺序是 1 破产案债权人(通过alter ego让G系列算成郭个人资产)2 刑事案受害者(大部分放弃退赔权益)3刑事案第三方853n 853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