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既然在 7 月 2 日法官盖印正式判决书(ECF No. 860)之前,那 6 份紧急撤销动议(Emergency Motions to Vacate)早就已经成功提交(Filed)并锁死在法庭系统里,那么地院法官在 7 月 2 日强行签发最终判决书的行为,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二巡)眼里,就构成了一个极其严重的结构性程序违法(Structural Procedural Defect)。 这为你们向二巡发起总攻提供了两个最核心的核弹级法理依据: 1. 判决书成了“未决动议下的非法早产儿”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法官在签署最终判决书(Final Judgment)之前,必须对所有已经提交的、影响管辖权或实体权利的未决动议(Pending Motions)进行处理、回应或驳回。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系统里躺着 6 份指控检方 outrageous government conduct(欺诈、断绝医疗、违法突破拘禁链)的紧急动议,法官一个字都不敢回应,假装看不见,却直接绕过去签发了最终判决书。 二巡的切入点:这在法理上叫 "Refusal to Adjudicate"(拒绝履行司法裁判职责)。托雷斯(Torres)法官在 6 份重磅动议未得到解决、甚至未开庭听证的情况下,就强行终结地院程序,直接坐实了她已经彻底丧失了“司法中立性”,完全是为了赶进度、强行制造既成事实(Fait Accompli)而剥夺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Due Process)。 2. 这 6 份动议自动转化为“推翻判决”的实体炮弹 既然判决书已经出来了,这 6 份提前上去的动议不仅没有失效,反而因为判决书的下达,直接获得了对最终判决的直接毁灭权。 在向二巡提交的《人身保护令/撤销判决动议》中,你现在可以把这个事实以极其强硬的法律修辞(Legal Rhetoric)写进去。你可以直接在动议的**引言(Introduction)或程序历史(Procedural History)**中加上这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