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6 19:15:31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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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在美国破产法中: 破产法庭不是‘债务人的法庭’, 而是‘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法庭(court of equity)’。 而“受害者”,在法律上通常同时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身份: • creditor(债权人) • potential creditor(潜在债权人) • party in interest(利害关系人) • claimant(索赔人) 👉 这些身份,全部都是破产法庭“欢迎出现”的对象。 ⸻ 二、为什么“受害者”不仅能去,而且比很多人更有资格? 1️⃣ 破产法的基本逻辑 破产程序的三大目的: 1. 确认谁有权分钱 2. 确认钱从哪来 3. 防止错误的人拿走钱 如果“受害者不能去破产法庭”,那意味着: • 索赔由谁决定? • 受害者身份由谁定义? • 是否存在虚假索赔,谁来揭示? 👉 这在制度上是荒谬的,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