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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15 03:21:0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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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是最初的案子 纽约州最高法院(巴里·R·奥斯特拉格法官)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裁定,准许被告依据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第 327(a) 条驳回起诉的动议,现根据事实予以一致撤销,并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驳回该动议。 被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纽约是诉讼地不便的地区,且纽约与本案之间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参见Elmaliach诉中国银行案,110 AD3d 192, 208 [第一上诉庭,2013年])。诚然,本违约诉讼所涉协议涉及一项中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其中大部分(但并非全部)协议是在香港或中国内地谈判和签署的。然而,尽管被告是中国公民,但他已在纽约居住两年,并在此寻求庇护(参见Yoshida Print. Co.诉Aiba案,213 AD2d 275 [第一上诉庭,1995年])。此外,虽然香港是一个潜在的替代审判地,但它并不是一个合适或充分的替代审判地,因为被告由于其待决的庇护申请和逃犯身份而无法返回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