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说明他还是亮证据了?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联邦上诉法院(二巡)里,任何诉状如果只写“我觉得他们钓鱼”、“大家都在传他们偷码”,法官会直接当成垃圾扔掉。但 Bao Chu 这份 DktEntry 32.1 之所以能作为重磅炸弹被录入系统,是因为他提交的是**“客观物理证据链(Objective Evidentiary Matrix)”**: 1. 无法伪造的后台日志(Exhibit 6):动议里直接附带了该网站的客观日志(Logs)。这意味着提交人不仅知道这个网址,还拿到了该服务器的后台访问记录、或者大批量 HID 编码被非法提取、传输的数据抓包证据。 2. 硬通货级别的对比:他拿着这 6,512 个被偷走的 HID 编码,去跟南区案卷...
这说明他还是亮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