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清洗正文
因为郭欠债巨大,一旦破产,他彼时所持的各路资产将被各路非诈骗案相关债方追讨,而他清楚彼时的大量资产在法律定义上为诈骗(现已坐实无需讨论),这就延伸了一个问题:即法庭通常考量的是,这部分钱,受害者应优先获得赔偿(通常刑事庭和破产庭会在一定时刻协商运筹这块儿),再以余额补偿其他非诈骗受害债方。 问题是,郭的众多信徒彼时几乎不可能情感上接受郭在诈骗、未来有可能败诉,所以一旦这些“受害者”不去登记,钱被其他债方抢走,郭将永无可能将这部分钱想新的招数回收到自己相关利益方手中。 所以他不得已只能鼓动众人登记,先把钱尽量收到自己人手中,留的青山在,这样未来也许能通过“后自己”时代想些更妥的办法把钱重新弄进自己利益方里,毕竟哪怕自己出不来,给自己的孩子也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