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12 21:41:46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这份英国判决和 ECF716-5 最值得对齐的是那笔约 $46m。英国法院明确记录:美国起诉材料称Je试图把尚未扣押的HEX相关资金转到自己控制的UAE账户;Je和一名HEX高管先称是匿名客户赎回,后来的材料却显示实际客户是Je或其公司。法院还特别说,这一事实由Je一方提交的WhatsApp和证据得到支持。 所以这条可以正式升级为: “$46m redemption不是单纯的Government narrative;至少在英国高院的interim freezing record中,Je自己的材料也被认为支持他亲自参与该赎回,并且这一事实被法院用于认定真实资产转移风险。” 这对 ECF858 的价值很直接。ECF858把郭概括成“Boss controlling all entities/assets”;但现在跨两个司法体系的记录都在告诉我们:Je至少在HEX/Hamilton/ACA一侧具有真实、可执行、交易级别的资金控制。 这并不否认Guo可能有更高层的间接控制;但它意味着“Guo是Boss”不能替代对Je direct dominion如何上溯到Guo personal control的证明。 英国判决还给了一个很漂亮的反向参照:法院面对Sin Ting Rong时,没有因为她是Je妻子、也没有因为约$3m曾流向她,就自动认定她存在同样的资产控制风险。相反,法院明确要求针对她本人有solid evidence,并说没有证据显示她按Je指令行动或参与转移,所以不冻结。 这非常适合放进我们现在的“归责精度”框架: 关联关系、婚姻关系、公司关系、共谋关系,都不能自动替代针对具体人、具体资产、具体行为的独立证据。 当然,英国冻结令不是最终merits judgment。法院的门槛是 good arguable case + real risk of dissipation,不是刑事定罪,也不是最终认定Je确实实施了所有被诉欺诈。 所以这份英国判决最安全的用途是证明英国法院认为Je的直接资金角色和资产转移风险有足够证据值得冻结,而不是说英国法院已经最终判Je诈骗成立。 还有一个后续:2024年3月1日出了同案的costs judgment,[2024] EWHC 455 (Ch),说明1月23日判决后案件继续推进。 如果把它纳入我们现在的control matrix,我会这样打分:Je direct financial/asset control:★★★★½—★★★★★;证明Guo没有上层控制:★★☆☆☆;削弱“所有Je资产自动=Guo资产”的宽泛推定:★★★★☆;对ECF858逐账户/逐交易审计的价值:★★★★½。 下一步最值得做的,是继续找这案子的后续实体判决、amendment order、最终freezing order文本和asset disclosure范围,尤其看英国法院后来有没有拿到Je披露的具体资产、公司、银行账户清单。那会比1月23日这个interim judgment更有杀伤力,因为它可能直接告诉我们Je本人申报了哪些资产和控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