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根据 21 U.S.C. § 853(n)(2)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c),权利主张人在最终没收命令公布或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享有提交此类权利主张书的法定权利。 权利主张人的提交完全符合立案要求(PDF 格式、亲笔签名、附身份信息)。然而,书记官至今未将权利主张书入卷宗,据称需等待法官授权。第853(n)条及规则 32.2 中并无此等要求,拒绝入卷宗将剥夺权利主张人获得听证的权利。参见《美国诉法法利奥斯案》,919 F. Supp. 276, 278(俄亥俄南区,1996年)。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49.1 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2,权利主张人进一步请求对公开卷宗中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护照号码、政府签发的身份证号码及详细住址)进行涂黑处理,同时将完整未涂黑版本密封保存。 因此,权利主张人恭请本法院: (a) 责令法院书记官立即立案权利主张人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第三方权利主张书及其附件; (b) 确保依照规则 49.1 和规则 5.2 对公开卷宗中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涂黑处理,同时将未涂黑完整版本密封保存; (c)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救济。 此致 敬礼 动议人 傅成军 202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