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份文件是一份提交给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自诉(Pro Se)法律文书,文书中的申诉人使用了化名 Lionheart(狮心)。 这份文件的核心内容是 强制令请求(Petition for a Writ of Mandamus),目标是要求上诉法院下令,强制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主审法官 Analisa Torres)将其此前提交的“第三人申诉”正式登记入卷并给予司法审理。 以下是该文件的结构和关键要点拆解: 一、 核心诉求 * 提交人:Lionheart(G系列项目/喜马拉雅农场的受害投资者,以 Pro Se 自诉人身份提出)。 * 被告/针对对象: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 * 事由:Lionheart 曾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通过电子邮件向 SDNY 法院递交了一份根据 《美国法典》第 21 卷第 853(n) 条(21 U.S.C. § 853(n))和《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案》(CVRA)提出的“第三人申诉与替代性赔偿动议”。但时隔超过 30 天,SDNY 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一直未将其登记入卷(Undocketed),导致法官完全没有对其进行审理。 * 请求:请求上诉法院下达强制令(Mandamus),要求 SDNY 法院: * 将其 2026 年 7 月 13 日提交的文件正式入卷(Docket); * 交由主审法官审理其合法身份、时效性及法律依据; * 召开法律规定的附属诉讼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听证会; * 在司法审理完成前,暂缓/冻结对相关企业资产的清算与分配(维持现状),防止资产被直接清算或没收。 二、 附录 Exhibit A:原递交 SDNY 的“第三人申诉”核心主张 文件后半部分附上了 Lionheart 7 月 13 日发给 SDNY 的原始申诉,展现了其核心的法律观点和商业主张: * 质疑“优势证据标准”与程序正义: * 质疑法院依靠较低的民事“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将 G 系列企业认定为郭文贵(Miles Guo)的“替身/人格混同”(Alter Ego)。 * 强调投资者作为非诉讼方,此前一直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剥夺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 要求传唤关键证人与农场主质证: * 认为所谓的“绝对控制”在事实上有漏洞(例如以 Phoenix Farm / Sara 案为例,说明农场资金被私自侵吞,并非郭文贵单方面控制)。 * 要求法院根据 Rule 32.2(c) 发出传票,传唤并交叉质证关键内部人士及农场主(包括 余建明/William Je、Yvette Wang、长岛伟哥/Qidong Xia、木兰传奇/Ya Li、老班长/Xuebing Wang、Sara/Lihong Wei、大卫/Jianfeng Dai、Cosmos、哈恩/Ha En 等),追查被侵吞的投资者资金。 * 重估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商业价值: * 主张喜币(HCN)和交易所具有真实的商业需求(如华人离岸资金避险、KYC合规体系、短债收益模型及阿布扎比主权基金的前期尽调等)。 * 认为清算和关闭交易所破坏了无辜投资者的资产价值,惩罚的是投资者而非被告。 * 提出“投资者互助基金”(Investor Mutual Fund)替代方案: * 建议取消传统的破产/政府没收清算,将 G 系列公司 100% 的股权和扣押资产(房产、游艇等)以实物形式(In-Kind)转移给由受害投资者组建和民主管理的“投资者互助基金”。 * 剥离郭文贵的所有控制权,由投资者选举董事会、聘请专业 CEO 恢复合规运营,或建立双轨制(想要现金退款的按比例拿走现汇,看好未来的保留股权)。 * 特别考虑大陆及隐名投资者的安全: * 指出中共将投资 G 系列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传统的公开身份索赔会导致大陆投资者面临严重政治迫害。因此主张通过原喜马拉雅农场账本(Himalaya Farm Alliance ledgers)进行匿名和集体核验。 三、 附录 Exhibit B 与表格:证据与程序证明 * 邮件截图证明申诉人确实在 2026 年 7 月 13 日向 SDNY 法院邮箱(ProSe@nysd.uscourts.gov)及检方团队(Ryan Finkel 等)发送了申诉文件。 总结 这是一份典型的由受害投资者(自诉人 Lionheart)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发起的强制令请求。其目的是打通被堵塞的下级法院递状管道,要求法庭承认投资者的诉讼主体资格,暂停政府没收清算程序,并通过开庭听证和建立“投资者互助基金”的方式追回并恢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