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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07 23:41:2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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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在美國聯邦刑事沒收程序中,21 U.S.C. § 853(n) 所規範的「附屬聆訊與申訴機制(Ancillary Proceeding)」 💥並不是讓受害者拿回投資款或申請賠償的普通管道。 💥而是專門給「非被告的第三方(Third Parties)」用來主張他們對被法院裁定沒收的特定資產擁有合法、且優先於被告權利之物權的法律程序。 💥因此,沒有任何一般詐騙受害者可以透過 853(n) 直接拿回「投資款」; 💥相反地,試圖依此條款向法院提出聲請的,必須符合極為嚴格的特定法律要件。 💥📌 誰可以適用 21 U.S.C. § 853(n) 提出聲請? 依據該法條規定,僅有以下兩類第三方可以向審理法院(如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交請願書:具有合法優先生產權或物權者:在聯邦對郭文貴發布沒收令(Forfeiture Order)之前,該第三方對被沒收的特定財產(如房產、特定帳戶資金等)已擁有合法的權利、所有權或利益(Legal right, title, or interest),且該利益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已經存在,或其效力優於被告。 💥善意對價購買者(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第三方是透過合法、有償的方式取得該項財產(例如從郭文貴或其相關企業手中「善意買下」某項資產),並且在購買當時完全沒有理由相信該資產屬於犯罪所得、將會面臨聯邦沒收。 💥💥為什麼普通投資受害者不適用 853(n)? 💥身分不符: 參與 GTV、喜馬拉雅農場、喜馬拉雅交易所或 G CLUBS 的一般投資人、追隨者或支持者,在法律上的身分是「遭到詐欺的被害人(Victims of fraud)」,而非對郭文貴名下遭沒收的特定遊艇、豪宅或帳戶資金享有前述「獨立物權」或「善意買受權」的第三人。 💥非取回賠償的管道: 853(n) 的目的不是進行受害者集體訴訟或分配賠償金,而是用來釐清「這筆被扣押的錢到底是不是被告的、有沒有無辜第三人的合法資產被誤勾稽進去」。 💥💡 郭文貴案件的受害者如何拿回款項? 💥對於被美國法院裁定沒收的非法所得(如本案中高達約 8.89 億美元的沒收總額),美國司法部通常會透過「資產沒收行政減刑與發放程序(Remission/Mitigation of Forfeiture)」,由美國司法部資產沒收管理處(AFMS)後續設立受害者補償基金(Restitution/Remission Fund)進行分配。 💥建議做法: 受害者應密切關注美國司法部或相關聯邦官方平台(如 Forfeiture.gov)公告的申訴與請願(Petitions for Remission)指引,向檢察官或指定管理人提交受害損失證明,而不是嘗試引用 21 U.S.C. § 853(n) 作為第三方產權人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