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根据整个破产案卷宗,luc在所谓的追回可撤销转让和欺诈转移,以及其它类似操作之前,是否已经通过破产法院确立了转出公司由债务人实际控制,很明显,肯定没有通过司法确认替代自我,但实际控制我认为都没有确认,而是用所谓的认为属于郭,然后就申请临时禁制令并被批准,然后这个所谓的临时,都四年多了,还在那里“临时”着,或者看一下,临时了多久后,就确认了由郭实际控制?也就是,追回可撤销转让和欺诈转移的前提都未成立的情况下就在进行这些操作?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根据整个破产案卷宗,luc在所谓的追回可撤销转让和欺诈转移,以及其它类似操作之前,是否已经通过破产法院确立了转出公司由债务人实际控制,很明显,肯定没有通过司法确认替代自我,但实际控制我认为都没有确认,而是用所谓的认为属于郭,然后就申请临时禁制令并被批准,然后这个所谓的临时,都四年多了,还在那里“临时”着,或者看一下,临时了多久后,就确认了由郭实际控制?也就是,追回可撤销转让和欺诈转移的前提都未成立的情况下就在进行这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