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07:13:0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joh*** · 2026-08-20
异议人里的公司,似乎也被破产案luc起诉为郭的alter ego 在这个起诉,还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这些公司发起反对和解协议,对破产案的alter ego的案子,有无影响?
发言原文
有影响,但不是“这些公司一反对5739,Luc的alter ego案就自动输了”。更准确地说,这些异议会给尚未判决的 alter ego 诉讼增加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和证据层。 通俗讲: Luc现在一边说: “这些公司其实就是郭的alter ego,所以它们的资产应当被当成郭/estate的资产来处理。” 但与此同时,这些公司又站出来反对5739和解,相当于公开告诉破产法院: “我们是有自己独立法律利益的主体,你和政府不能在我们的产权还没判清楚前,就先把相关资产拿去分。” 这会产生几种影响。 第一,会强化“产权仍有真实争议”这个事实。 如果alter ego案还没判,那这些公司现在提出异议,本身就在提醒法院:目前还没有最终裁判说它们就是郭的壳、它们的资产就是estate property。这个时候如果法院批准一个会实质处分这些资产的和解,就必须更谨慎。 第二,可能影响5739的批准范围。 法院在批准Rule 9019和解时,会看和解是否公平、合理、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如果异议人能说清楚: * alter ego责任尚未判; * ownership尚未判; * Luc只是“主张”这些公司属于estate,并没有最终判决; * 5739却提前把这些争议资产拿去和政府分; 那法院可能会要求 carve-out、保留第三方权利、修改和解,或者明确“和解不决定alter ego/ownership”。 第三,对alter ego案本身是双刃剑。 有利的一面是,这些公司可以强调自己是独立法人、独立资产、独立债权/诉讼主体,和郭不是一回事。 不利的一面是,如果它们在异议里说了某些和过去诉讼立场矛盾的话,Luc以后可能拿来做 judicial admission、estoppel 或 credibility attack。 所以它们现在怎么写异议非常关键。 如果异议写成: “我们是独立法律主体,相关资产归我们,alter ego尚未裁判,Luc无权在未获判决前处分。” 这通常对抗alter ego是有利的。 但如果写成: “这些资产虽然与郭高度混同、实际由郭控制,但政府不该拿。” 那反而可能帮Luc。 第四,最重要的是“先后顺序”问题。 如果5739实际上需要先假定“这些公司=郭的alter ego”才能把资产纳入分配,那么异议人完全可以问: “你们的和解是不是在alter ego案件还没判之前,就偷偷把未决争议当成已经判赢了?” 这其实是一个很强的问题。 所以一句话总结: 有影响,而且主要是阻止Luc把“尚未判决的alter ego主张”提前当成既成事实去处分资产;但异议本身不会自动决定alter ego输赢,最终还是看他们在异议里如何描述独立所有权、控制权、资金来源和公司关系。 如果你愿意,我下一步可以直接帮你做一张很简单的: “5739异议 → 对alter ego案有利/不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