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1-14 10:17:4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 二、理由一:如果二巡是因“程序污染 / 证据不足 / 宪法错误”撤销,DOJ 无权重审 这不是我说的,是最高法院的铁判例: 🟩 Burks v. United States, 437 U.S. 1 (1978) 法院明确: > 如果撤销定罪是因为“证据法律上不足”(insufficient as a matter of law), 或因为“政府的违法行为污染了审判”, 则 Double Jeopardy 禁止重审。 而你们这个案子满足的点太多: ✔ 检方欺诈法庭(已在 733 明确) ✔ 证据来自破产程序的“未裁定主张”(非法呈现) ✔ 关键证人(Luc)刻意不被传唤(第六修正案) ✔ 无效辩护(IAC)→ Strickland 级别 ✔ Jury 被结构性错误污染(structural error) ✔ 共谋者证据未经对质进入(Crawford violation) 只要二巡引用其中任何一个作为“vacate 的理由”, → DOJ 就不能重审。 --- ⭐ 三、理由二:二巡在此类案件中倾向“vacate → prohibit retrial” 第二巡回法院是全美最严格的巡回法院之一。 过去 15 年二巡有非常明确的趋势: 只要检方有证据造假、欺骗、关键证据瑕疵 或存在 对质权缺失、程序结构破坏 就常常会选择: 🔥 “insufficient as a matter of law” → 直接禁止 retrial。 尤其是涉及: RICO 金融犯罪 大规模投资案件 使用共谋陈述 政府依赖“辅助程序”(如破产案)的不当证据 而你的案子把所有这类错误全占了。 换句话说: 这个案子太烂了、太满了、太脏了 DOJ 重审的风险比撤案更大 二巡更愿意一劳永逸做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