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简要结论: 可以在量刑中被当作受害人——但前提仅来自此前的 CVRA 程序,而不是之后向司法部长提交的 § 853(i) 申请。 后续的 § 853(i) 减免/返还申请既不会新增、扩大,也不会保留量刑阶段的受害人身份。 一、核心原则 量刑阶段的“受害人”身份,取决于法院是否已作出承认或认定,而不是后来是否向司法部长提交了行政申请。 CVRA 动议:属于司法途径,可能确立受害人身份 § 853(i) 申请:属于行政途径,不能确立受害人身份 后续的 § 853(i) 申请: 不会抹除此前已经获得的司法承认 也不会新增任何量刑受害人资格 二、Greyer 先前提交 CVRA 动议 的法律效果 如果 Greyer 之前代表这些人提交过 CVRA 动议: 法院有管辖权审查其是否构成“犯罪受害人” 若法院: 明确批准、采信,或隐含接受(例如:量刑前调查报告 PSR 采纳、认定赔偿、给予受害人通知权), → 这些人可以在量刑中被计为受害人 予以驳回、拒绝审理,或从未裁定, → 不存在自动的受害人身份 关键在于: CVRA 身份是司法认定的;§ 853(i) 身份是行政处理的。 三、后续 § 853(i) 申请不能产生的效果 § 853(i) 减免/返还申请: ❌ 不能创设受害人身份 ❌ 不能在此前未被承认的情况下“补救”CVRA 缺陷 ❌ 不能对法院或 PSR 产生约束 ❌ 不能增加受害人人数 ❌ 不能影响量刑指南中的受害人计算 在量刑法律意义上,与之无关。 四、政府是否仍可在表述上称其为“受害人”? 可以,但效力有限。 政府可能在: 量刑备忘录 没收或返还叙事 减免决定说明 中将其描述为“受害人” 但法院仍必须独立认定: 是否存在直接且近因的损害 是否与定罪罪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若无该等司法认定,不得用于: 量刑指南中的受害人人数加重 强制性赔偿(restoration / restitution) CVRA 在量刑阶段的权利行使 五、几种实际情形对照 情形 A —— 先前 CVRA 获得承认 法院采纳 PSR 中的受害人名单 或批准 CVRA 请求/判定赔偿 ➡ 可在量刑中计为受害人 情形 B —— 提交过 CVRA,但未获承认或未裁定 ➡ 不应计为受害人,与是否提交 § 853(i) 无关 情形 C —— 仅有 § 853(i),无 CVRA ➡ 不能计为量刑受害人 六、结论(精确表述) Greyer 所代表的人是否可在量刑中被当作受害人,取决于法院此前是否通过 CVRA 或赔偿程序对其受害人身份作出司法认定。 随后向司法部长提交的 § 853(i) 减免/返还申请,对量刑阶段的受害人认定不产生任何正面或负面影响。